2022年国际私法法条总结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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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 10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
2、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由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
3、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
4、生地法律。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
5、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6、择的,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 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 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四章继 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7、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五章物 权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
8、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六章债 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 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 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
9、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 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 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 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适用
10、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本法自 2011 年 4 月 1
1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
12、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
13、系的法律适用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 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民事活动, 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
14、行为能力, 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 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 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土地
15、、 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 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监护的设立、 变更
16、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 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 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
17、明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3、涉外继承,
18、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 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
19、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0、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2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 公路、 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22、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2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章管 辖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四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24、,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 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章仲 裁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5、。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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