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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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调整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健全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制度,规范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市场秩序。2012年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存量房买卖行为。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为更好地方便交易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操作,对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做出了调整。现对调整情况说明如下:1、对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区域范围做出调整,将“承办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调整为“承办姑苏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2、取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存量房出售挂牌信息应当网上公示5天的操作。3、取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对出售信息挂牌价格和承购信息挂牌价格与相应委托协议约定价格之间的限定。4、对于由挂牌导入到合同草签部分的信息内容中,激活土地证号、身份证号2项内容可修改。5、本次调整从2013年7月19日开始执行。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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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 苏州市 市区 存量 买卖 网上 管理 实施办法 部分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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