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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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0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景德镇市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33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联系电话:0798-8382221; 联
2、系人:张英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附件: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景德镇市行政医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
3、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实行属地参保及一卡通服务原则;(三)坚持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管理原则;(四)坚持推进市级统筹与分步实施到位相结合的原则,先实行风险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模式;(五)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二大类:一是缴费费率8.5%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二是缴费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4、(以下简称住院医保)。 第五条基本医保适用的范围、对象和筹资标准: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休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国有和国有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
5、中:国有和国有大集体困难已关闭、破产、改制的退休人员及5年内职工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筹资标准按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住院医保适应的范围、对象和筹资标准,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连续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纳。第七条 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正常缴费的单位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5%筹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0.
6、5%筹资,已享受赣府厅发200736号文的国有、大集体、农林水困难企业按原标准执行。改制企业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5%筹资,其中:在职职工须交5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须交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第八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补助以及企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暂不列入市级统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条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办法,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集体
7、参保(含请长假、停薪留职、外借等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人员花名册,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医疗保险卡。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保职工新增、减少或人员身份变更等,应填写参保人员变更表并附相关资料。参保单位新增人员,须凭有关人事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和核定的工资表及调入单位的证明,在调入后一个月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参保单位之间流动或调动工作,需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入和调离本统筹区参保人员,须及时到医疗保险经
8、办机构办理接续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基本工资;(2)阳光津贴或绩效工资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基本工资;(2)津补贴;(3)奖金;(4)加班工资等。第十四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60%,个人和单位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后,在每年的12月份开始到医疗
9、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医保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否则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第十六条 建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根据本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员的人数,每人按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第十七条 缴费年限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应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且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变,仍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缴费年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缴足后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纳,不再
10、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上述办法办理,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第十八条 一次性补缴办法:(一)如在参保年限中参加了缴费费率8.5%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没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10%逐年递增,缴费费率为5%的办法进行一次性补缴。(二)如在参保年限中参加了缴费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要改为费率8.5%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医保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与缴费费率为5.5%的差额,否则只能享受3%的城镇职
11、工住院医保待遇。(三)凡具有正常缴费能力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继续缴纳6.5%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采取一次性趸缴的办法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一次性趸缴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趸缴上年度参保地退休人员医疗费实际支出水平为基数,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按趸缴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为基数,并按10%逐年递增,缴费至75岁;退休人员风险储备金按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个人缴纳。(四)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连续工龄可以计算缴费年限,但必须按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
12、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规定实际补缴,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大病医疗保险费须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第十九条 中断缴费后重新开始缴费的,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补齐,有单位的补缴时按上年度所在单位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补缴时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参保人员补缴时上年度参保险种的缴费费率。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
13、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医疗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医疗保险费。未缴费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第二十
14、一条 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改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造成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留足在职职工当年以及退休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采取单位自行缴纳,经办机构征缴和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逐步过渡到银行集中代扣缴纳的方式。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分开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8.5%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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