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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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主动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符合学校办学条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三条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高校的专
2、业设置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等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第五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设置以下专业:(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社
3、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四)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五)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第六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经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后,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可从申请次年起开始招生。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第七条 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高校,年度新增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尚未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其它高校年度新增专业不超过3个。鼓励高校对专业进行动
4、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强化发展特色,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对生源不足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进行调整和改造。第八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四)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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