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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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第二条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清远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商务、文广新、国土、工商、旅游、规划、教育、质监、统计、金融、税务、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
2、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下列类型总部企业:(一) 综合型总部: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二) 职能型总部: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包括:1.制造业总部;2.商贸流通业总部;3.现代服务业总部(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4.一般职能总部,指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的企业。第四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3、本条件:(一) 在清远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清远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 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三)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四) 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五) 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一) 综合型企业总部。1. 注册资
4、本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3. 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2000万元以上。(二) 制造业总部。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3. 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三) 商贸流通业总部。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3. 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以上。(四) 现代服务业总部。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3. 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五) 一般职能型企业总
5、部。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3. 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第五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对申报一般职能型总部的企业或在我市新建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一) 现有企业应提交一下材料: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第五条第5款的承
6、诺书原件;4. 企业公司章程、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5. 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6. 所辖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机读档案材料、企业批准证书、近3年的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二) 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 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2. 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原件;3. 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
7、件相符并交验原件 。第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一) 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二) 初审。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各地经信部门初审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三) 审核。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四) 公示。将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五)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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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 加快 总部 经济发展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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