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doc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doc(1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_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技术规范标准化评分方法不符合项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基本要素达标要求分值评分方式扣分项1平面布置(100分)1.1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GB50187-2012第3.0.7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GB50187-2012第3.0.12条)10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周边环境情况。1.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
2、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扣6分;2.厂址位于易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未采取措施不得分,但采取了防洪、排涝措施的,扣2分。1.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窝风地段。2.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与周边的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或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未采取防洪、排涝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
3、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1.2厂房之
4、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1的规定(GB50016-2014第3.3.8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GB50016-2014第3.5.2条)10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厂房、仓库及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1.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3.乙、丙、丁、戊类
5、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6、以下的罚款。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1.3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GB15577-2007第5.1条)8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目测或实测粉尘厂房与其它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
7、)筑物分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8、款。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1.4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87-2012第5.6.2条)4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平面布置情况。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扣4分。1.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2.布置的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9、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3.5条、第3.3.9条)6现场检查:检查厂房、仓库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终止评审。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10、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11、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6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2014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GB50016-2014第5.2.3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锅炉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13、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7条);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016-2014第4.4
14、.3.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1条);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GB50187-2012第5.6.5条);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GB50160-2008第6.2.2条、第6.2.12条)的规定;防火堤内的雨水排放阀应挂牌常关(GB50074-2014第13.2.2条);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应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积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GB50160-2008第6.3
15、.8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火堤或围堰的设置情况;雨污切换阀是否挂牌常关。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终止评审;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5.无防火堤(围堰)扣4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6、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罐区无防火堤(围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8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GB50016-2014第4.3
17、.5条)4现场检查:检查液氧储罐周围是否有可燃物或地面为沥青路面。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扣4分。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9变电所、配电所(包
18、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GB50058-2014第5.3.5条);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室应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应封堵,并有防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GB50053-2013第6.2.2条、第6.2.4条、第6.2.6条)10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
19、的布置位置;配电室门的开启方向、数量及是否采取防护设施。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内扣4分;2.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设备层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扣2分;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扣1分;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扣2分;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扣1分;6.配电室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一处扣1分。1.非正压室的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内。2.布置在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且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未
20、高出室外地面0.6m。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6.配电室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电力法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21、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10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GB50187-2012第6.4.17条)。消防车道路应呈环状布置,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GB50187-2012第6.4.11条)10现场检查: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2.消防车道路的环状布置情况。3.消防车道宽度。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扣2分;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或车道宽度小于4.0m,一处不符合扣2分;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1.厂内道路与
22、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
23、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消防车车道宽度小于4.0m。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工贸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等级 评定 细则 监督 检查 清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