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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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个人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开展个人贷款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个人贷款要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八条个人贷款应遵循“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
3、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类客户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二)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三)借款人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BB级(含)以上。(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受理借款
4、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三条个人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1.验证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效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本人一致,是否经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等。2.调查确定借款人提供的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情况、联系电话等是否真实。3.调查确定借款人提供的职业情况、所在单位的任职情况等是否真实。(二)借款人资信情况调查1.通过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出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应作为信贷审批的重
5、要参考材料,并充分利用信合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共享信息,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2.重点调查可能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因素。第一还款来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收入的,应结合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主要收入来源为个体经营的,应调查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收入等信息,并对其收入情况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主要收入来源为其他合法收入的,如利息和租金收入等,应检查其提供的财产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租金收入证明、房产证、银行存单、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三)借款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调查1.调查确认借款人及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和年
6、薪收入情况。2.调查其他可变现资产情况。3.调查借款人在本系统内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有其它负债或担保、家庭负债总额与家庭收入的比重情况等。4.应分析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判断其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的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与所申请的信贷品种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还款来源是否有效落实并足以履行等。(五)对担保方式的调查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变现难易程度、抵质押率等。(六)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七)调查报告结论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贷款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
7、素提出意见。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第三章 风险评价、审批与咨询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
8、审批贷款。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价。审查岗应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贷款品种、贷款的风险程度、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明确意见。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个人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主体资格、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申请书、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表、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三)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
9、债能力,抵(质)押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五)审查人员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审定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材料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调查人员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审查人员应审查相关责任人是否已签字或盖章;对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审核人应签署审核意见并退回审核材料。(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个人贷款,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订立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应符合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合同正式签署前,经办信贷员应逐项落实审批条款,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包括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一致,经法律人员审核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贷款的支付中应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
11、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经办机构对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经办机构。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五条 各经办机构应设置贷款支付审核岗,支付审核岗人员应由独立于个人贷款的调查、风险评估、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贷后管理环节之外的人员担任。其岗位职责包括:(一)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与审核。(二)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三)审核证明贷款用途的交易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
12、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经办机构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合同约定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办理。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13、。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经办机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一条 对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与提款条件相符合的交易材料、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1)经支付审核岗审核
14、同意后发放贷款。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相关交易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审核后进行出账。 第三十二条 对可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1)、个人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附件2),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金额是否在自主支付范围、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三条 受
15、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应于当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六章 贷款管理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贷款发放后跟踪检查,并形成贷款跟踪检查报告,以后检查频率至少每季度一次,并形成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第三十六条 个人贷款贷后检查要点(一)贷款资金的使用。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贷款;对自主支付的信贷资金,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提供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票等,并通过凭证查验、流向跟踪、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二)担
16、保人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价值是否产生较大变化。(三)其他应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七条县级行社对起所辖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于50%,个体工商户贷款抽查面不低于100%。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借款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四十条经办机构应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第四十一条对于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
17、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二条个人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个人贷款档案管理按照省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个人贷款相关责任认定与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相关制度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细则。第四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
18、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细则为试行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八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 :根据与贵社(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第 条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约定,我公司申请支付 贷款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采取以下 种方式:一、自主支付。自主支付明细详见所附个人贷款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二、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材料详见所附:用款计划;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单据; 。本人委托贵社将款项支付给与所附材料相符的交易对手,交易对手名称:
19、 ,账号: , 开户行名称: 。本人承诺:若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贵社(行)无法及时按照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的,贵社(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合同下已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手开户行退回的款项,本人在此授权贵社(行)予以冻结。在此情况下,本人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贵社(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附件2:个人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申请人名称(签章):账号:预计用款时间预计用款金额(万元)款项用途交易对手备注合计-申请人(签章):结束语!祝大家学到有用的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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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 银行 个人 贷款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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