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模板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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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讲人:xxx,全面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时间:2020年X月,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disciplinary action metho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
2、Contents,制定政务处分的 必要性,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一章,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中国共产 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 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2,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3、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推进政务处分的法制化、规范化,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3,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
4、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二章,起草过程,国家监察 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参加,参加,起草过程,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根据工作职责,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
5、循以下思路和原则,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第一方面 思路和原则,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第二方面 思路和原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在处分情形、处分
6、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第三方面 思路和原则,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三章,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
7、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
8、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
9、务处分”的各种情形。,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10、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四章,总 则,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一章,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2020年公职人
11、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二章,(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警 告 六个月,记 过 十二个月,记大过 十八个月,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
12、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
13、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14、、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第三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挑拨、破坏民族
15、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二十八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
16、重大决定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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