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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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
2、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第四条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第二章投放对象和质物管理第七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第八条 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时,质押物(货权质押情形下为货权凭证项下的货物)的监管方式必须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即仓储监管模式。第十条 仓储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为:(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后方可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合作;(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地,行业经验丰富,仓储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5、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五)具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货物的仓储要求;(六)储运条件良好、硬件设施完备,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较强;(七)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八)
6、对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农村信用社质押物的应急预案;(十)交通条件便利,农村信用社有能力进行监控;(十一)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经办联社不得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机构开展合作:(一)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超过自身净资产3倍的;(二)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 (三)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的重大诉讼; (四)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金融机构); (五)有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的迹象,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六)自有固定资产或自
7、有资金少,违约赔偿责任能力较弱; (七)农村信用社认为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质押货物及质押货权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货物必须以合法方式获得,产权明晰,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设定的他项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已足额缴纳关税、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存在因其他经济纠纷(或事由)而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 (二)价格稳定,容易变现;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对于带有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截止日期至少不得早于拟融资到期后的4个月。 (四)
8、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借款人对质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同时在保险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联社为第一受益人。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额度原则上要控制在质物价值的50%左右,最高不超过70%。第十五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执行同期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利率。第十七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不得办理展期。第四章操作程序第十八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向经办联社申请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信贷业务申请书(按具体信贷业务品
9、种申报);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 (四)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借款人的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文件。借款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根据章程规定权限,提交相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印章的样本; (六)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情况;(七)农村信用社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调查经办联社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
10、实性。客户经理调查的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营状况、销售能力,货物的市场状况和价格趋势,对第三方货物监管单位进行调查,并对经办联社控制处理质物的能力作出评估。客户部门完成调查和核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资料提交信贷业务审查部门审查。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审查部门按照规定对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按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质押的落实客户部门依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信贷业务合同以及质押合同(含最高额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同时与借款人和第三方仓储监管单
11、位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或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等规范的货物监管协议文件并相互留存印鉴式样(附件1),根据法律规定和三方约定办理质押手续。(一)以货权凭证为质押物的,客户经理应当对签发货权凭证的机构、资信、货权凭证的记载事项和有效性等内容和相对应货物进行实地查询,确认货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货权凭证的存货人必须与出质人一致,经出质人质押背书并经凭证签发机构签章认可同意,权利凭证正面原则上应注明“本仓单(提单)项下货物须经联社背书并盖章同意后方可提取”字样。(二)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
12、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对质物的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三)货物质押业务中,首笔货物入库出质时,经办联社出具接货通知书(附件2)送交监管单位,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监管单位并由其代经办联社接收质物,经办联社须实地核对库存(核库)。监管单位须将质物与经办联社提供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经办人员在监管单位将质物接收入库后,须要求出质人及仓储监管单位在质物清单(附件3)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经办联社。核定货值质押业务中经办联社至少每隔10天向监管单位出具一次查询通知书(附件4),要求仓储监管单位根据当期的货物出入库情况出具经出质人及监管单
13、位签章确认的最新质物清单,作为监管单位代经办联社已经接收、占有质物的凭证。经办联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放款前)随时向仓储监管单位出具查询通知书,并按上述要求取得质物清单。(四)每次入库及出质时经办联社必须由客户经理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质物进行核价。1核价的计算公式为:质物价值=质物单价质物数量预估计费用2核价原则为:(1)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2)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A如果经办联社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
14、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B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C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料市场价与购入价从低的方法认定;(3)对于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质押物,应由经办联社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价。(五) 核价后,客户经理填制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附件5)。核定货值货物质押业务还须向借款人及监管单位出具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同时向监管单位出具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7)。(六)货物质押业务办理时,经办联社至少派二人全程参与入库及出质手续,并对质物进行实物抽检。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的办理办理质押手续后,客户部门通知会计部门凭放款
15、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信贷业务办理后,经办联社将有关资料按规定归入授信档案,登记授信台账。在授信有效期内的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如借款人、仓储公司任何一方出现违约,须停止对其办理本项业务。第二十三条 货权质押业务的提货(一)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贷款本息后,经办联社签署同意提货的意见并背书签章后交借款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二)出质人可以在放款前办理仓单制作的过程中根据自己将来提货的实际需要,将货物分成若干份,相应制作对应货物的独立仓单。当出质人需要提前提取部分货物时,经办联社可以根据其缴存保证金或偿还融资的相应金额,解冻相对应的一份或若干份仓单。第二十四条 非核定货值质
16、押模式的提货及换货(一)借款人提货前,应清偿相应的信贷业务额度(借款人应无欠息)或缴存相应金额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应补保证金(偿还额)提货现值质押率。借款人也可通过换货方式提货。 (二)正式提货前,借款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经办联社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8),客户经理根据提货数量及质物当日市场价格,计算应缴保证金或应还借款的具体金额,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借款人办理缴款手续或还款手续后,办理提货手续;通过货物置换的(只限于现货质押)还应提交拟换入货物明细,根据两种质物的不同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新质物的数量。(三)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信贷业务额度后,经办联社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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