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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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任务,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全国爱卫办2012年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并完善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掌握农村高氟高砷地区和淮河流域农村饮用水水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了解降氟降砷工程和淮河流域供水工程运行情况;开展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
2、期有效运转。二、组织结构行政网络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技术网络体系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省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网络的技术工作,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工作中的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各市疾控中心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质量保证,技术指导,编写总结报告等。各省辖市疾控中心负责本区域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指导,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市县的农村饮水监测、上报,并进行总结、分析。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具体承担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上报、反馈。三、农村饮用水
3、常规卫生监测(一)监测范围全省63个县(市、区),其中包括16个国家监测点,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1。监测对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和末梢水;在部分地区增加分散式取水点。(二)监测点数量1、国家和省级监测点:各监测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情况,监测集中式供水水厂的水质情况,不同水源类型(地面水、地下水)各占一定比例。农村水厂数量不足的地区,可以增加乡镇加压供水站作为监测点(出厂水),要求每个监测点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比例为1:1,每个水厂共采集4份水样(枯、丰水期各2份)。部分新增的分散式供水点作为国家级监测点,每个监测点共采集2份水样(枯、丰水期各1份)。2、市、县级监测点:有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的
4、基础上,各地应对辖区内的农村水厂实行卫生监测全覆盖。(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监测点基本情况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1)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2)建立覆盖所有农村水厂的基本档案。填写2012年江苏省农村水厂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2、饮用水水质监测(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具体方法按照
5、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2)评价标准:大型集中式供水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4规定限值进行评价,表4中没有的指标按照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必测项目:微生物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毒理指标(3项):砷、氟化物、硝
6、酸盐(以N计)。高砷/高氟饮水:当监测发现水砷超标和非历史高氟区水氟超标时,需要在15天之内对超标的饮用水重新采样检测,如再次超标方能确认“高砷/高氟饮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氨氮。与消毒有关的指标(1项):根据饮用水消毒剂所用情况确定相应的指标,如游离余氯、二氧化氯、臭氧等。淮河流域在必测指标基础上增加以下指标:重金属指标:铅、汞、镉、铬等,有机物指标:总有机碳(TOC)。选测指标: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增加相关水质指标。(4)水性疾病监测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
7、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5)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和工程卫生学评价(一)监测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已建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监测。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资料,2012年我省将在31
8、个县区对建设完工并已通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1。(二)监测和评价内容1、供水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1)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2)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档案。填写监测县高氟高砷地区改水进度及运转情况(见附件3)。2、水质监测(1)采样点和样本量每个县须完成方案要求总监测点和水样数,监测布点和数据上报以水厂为单位,每个水厂布置1个出厂水的采样点,在工程覆盖村中随机抽查1个村的1户作为末梢水采样点,出厂水:末梢水=1:1
9、, 每个水厂采集4份水样。(2)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3)评价标准: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4)监测指标:同常规监测。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于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省疾控中心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于
10、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市级或县级疾控中心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和评价工作,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五、数据和总结上报(一)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数据(包括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数据)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由县级疾控中心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市级疾控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工作。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县级疾控中心备查。(二)各县(市、区)所有开展监测的水厂监测数据于11月15日前按照附件2的格式由省辖市汇总后上报
11、省疾控中心。(三)监测工作总结上报。县级疾控中心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上报省辖市疾控中心,经过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疾控中心。县级总结包含全县监测工作情况汇报、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和饮水安全工程评价三部分内容:全县农村水厂基本情况,全县水质监测结果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县农村水厂分布图等;省辖市总结包括全市各县农村饮水监测和评价开展总体情况、全市农村水质监测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六、监测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
12、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各级疾控中心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现场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七、质量控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落实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省疾控中心今年要对各检测实验室开展质控样品考核。八、数据审核和录入(一)资料审核:省和省辖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资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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