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第三方存管制度下反洗錢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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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第三方存管制度下反洗錢研究第三方存管制度下反洗錢研究银行系统论文:第三方存管制度下反洗錢研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施行,证券业金融机构已经纳入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当前证券业正在推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证券业影响深远,同时也对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因而加强这项制度下反洗钱研究是当务之急。一、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渊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此外,客户尚未支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以及其他一些附带所得也归入此类。依据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2、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混合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缺陷是,不符合证券公司业务运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容易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大量挪用。第二个阶段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户管理模式。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即通称的3号令),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3、并以专户方式存管在指定商业银行,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过程控制。这种模式虽然能在事后发现挪用,一定程度上也能发挥事前防范挪用的作用,但不能完全杜绝挪用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第三个阶段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从而确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的法律基础。第三方存管模式在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之间形成分工和制约,客户的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开立和管理,日常交易活动仍在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但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须以客户自己
4、的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由存管银行进行管理、核算,客户资金转账和存取全部通过存管银行办理。这样,客户保证金账户管理、资金存取职能与证券公司股票等证券买卖业务严格分离,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在证券与资金的管理上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同时,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以及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均由存管银行进行管理,存管银行后台稽核系统在三者之间建立了严密的构稽关系,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收也都由存管银行代为完成。这种彼此独立、相互制约的资金与证券管理模式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第三方存管的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5、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基本框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存管银行指定交收银行结算账户场外交收主体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收账户客户2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证券公司客户1银行结算账户客户2银行结算账户客户1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2证券资金台账客户1证券资金台账客户i证券资金台账客户i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i银行结算账户银证转账数据实时更新清算交收数据每日更新结算备付金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场外交收主体客户存取款银证转账总分账户平衡银证转账二、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实现了证券和资金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分开管理,最大限
6、度的保障了客户的利益。但是该制度的实施,也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1. 不合格账户问题。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规范的账户管理是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对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前期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账户开立中的不规范行为,遗留了大量的不合格账户,这一方面制约了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分子利用证券行业洗钱留下了可乘之机。2.证券账户监管真空问题。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7、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管理证券账户,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对于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均由开户代理机构(主要是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受理,再由开户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开户注册资料上传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于证券账户的开立只能做到形式上的监管,无法实际监管证券账户的多层代理关系、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如果有意回避监管,只需将所开证券账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因为只有在客户将其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席位后,证券公司才可对该账户交易情况进行了解,一旦客户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后就无从继续了解
8、,而其他被指定或转托管入的证券公司也无法获得其开户时所留存的信息,造成对证券账户监管的真空,带来较大的洗钱风险。3.客户身份识别问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从现场检查来看,目前证券公司尚没有留存完整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是未能完整填写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填写不详、身份证复印不全,甚至还存在未
9、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情况,对客户身份识别尚不能做到形式识别,更无法达到管理办法中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实质性识别要求。4.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报告管理办法)并未针对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业的潜在洗钱风险做出相应的反洗钱安排,报告管理办法中有些可疑报告标准已不适应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证券业反洗钱实际情况。例如,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的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只起会计记账功能,客户现
10、金收付均在存管银行端发生,客户资金账户已不发生真实的现金收付。因此,上述规定已不符合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又如,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收付已实现全封闭的银证转账,客户证券交易资金只能在客户本人账户间划转,已不存在通过客户资金账户将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的情形。因而该规定也已不符合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5.证券业反洗钱义务主体问题。我国目前的证券登记结算采用“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方式,所有上市证券以及部分未上市证券(股份)均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11、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拥有每一个客户证券账户持有与变更情况的记录,这些记录对于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和反洗钱调查等工作都有重要意义。证券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撮合成交等信息,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掌握证券市场的交易状况,在发现可疑交易上有明显的优势。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这些异常交易信息对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分析中心的反洗钱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反洗钱体系中并未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纳入反洗钱体系,造成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不能充分掌握
12、大量的有用信息,不利于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三、政策建议1. 加强账户管理工作。针对不合格账户问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对不合格账户的清理工作,对不合格账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采用有效措施限制不合格账户的使用。在解决现有不合格账户问题的同时,证券公司还应完善新开账户的管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止出现新增不合格账户。针对证券账户监管真空问题,建议对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的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入的证券公司开放相应的权限,方便其获取证券账户开立时的相关信息,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监管工作。2.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
13、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客户身份的形式识别和实质识别工作。形式识别就是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做到如实登记,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对客户身份进行初步了解。在对客户身份进行初步了解,即形式识别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应进一步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做到对客户身份的实质识别。3. 修订现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与其存管银行的结算账户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资金转移实现了全封闭的银证转账,客户资金转账和存取均通过存管银行的结
14、算账户办理,证券公司端不再存在现金收付和资金向他人账户划转的情形。因而现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中涉及到现金收付以及资金向他人账户划转的规定已不适应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建议针对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的特点,修订证券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4. 增加证券业反洗钱义务主体。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掌握的证券账户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可以为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行政调查工作提供大量信息资料,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纳入我国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明确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承担可疑交易报告和协助反洗钱调查义务。结束语!祝大家学到有用的知识,提升自己
15、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踏踏实实干好每一件事,为美好的明天而努力!1628s8bl6xkpydhz3z3r1eov01.ilstv1b,mu7q0i53eahh7da9116fpg2utr38ueqslyaabrlj5j2rbdszidcfu94nqzd,qb.ba68zl.s4wq2,lr86yrb2il9pml84v74gk4c5wus5s3wwwzidl9a4b,37t6aw.2galz6jpgb4vxdjxety9kav36yil91qt0rq8iwhpmtt9jq04,.t65b4vms,cgxo1vjco7qpvz871gg2qgan6r,01a79gl2oa.gftupcgm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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