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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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银行上海分行目录目录1一、前言2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5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4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5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6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7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22十七、资产管理计划
2、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7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9二十、报告义务29二十一、风险揭示30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2二十三、违约责任34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6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6二十六、其他事项36好文档值得收藏一、 前言1.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1.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
3、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1.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1.1.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2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
4、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2.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资产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指银行上海分行。投资顾问:指【 】。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仅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5、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指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
6、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账户。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付的行为。元: 指人民币元。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
7、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开放期: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计划不设开放期)。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参与)。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退出)。三、 声明与承诺3.1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
8、授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
9、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3.2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XXA份额基准年化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10、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3.3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4.2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级)4.3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4.4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4.5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发生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除外。4.6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
11、民币。4.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4.8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本计划根据对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类份额。其中XX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XX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5.1概要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A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XXA份额”)和B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XXB份额”)。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XXA份额和XXB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
12、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5.2计划份额的配比本计划募集设立时,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级计划的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目标为3:1。根据计划份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2.9:1(含)至3.1:1(含)之间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5.3计划运作及终止清算分配规则1、本计划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与退出,包括违约退出。2、合同终止清算时,XXA 份额和XXB份额资产及清算分配规则如下:1)XXA 份额基准年化收益率为XX%(单利),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基准年化收益率及基准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终
13、止,即本合同提前终止仍按照存续1年计算年基准收益),本计划净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分配予XXA份额的本金及XXA份额基准收益,剩余净资产再分配予XXB份额;如合同生效期不满1年,XXA份额仍按照1年获得XXA份额基准收益。3)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XX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基准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XX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年化基准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5.4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计划份额净值NAVt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的数量计划运作期内,t日计划份额的数量为XXA份额和XXB份额的份额总额。XXA
14、份额和XXB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5.6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对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本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因此某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仅具有参考意义,亦不代表委托人可以实际取得的资产。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本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收市后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Fa为T日XXA类份额的份额余额,Fb为T日XX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XXA类份额的
15、参考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XXB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Ra为XXA类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Y固定为365。运作期内第T日,XXA类份额和XXB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参考份额净值为:NAVa= NVt /Fa;NAVb=0;(2)当NVtFa*1.00*(1+Ra*Ta/Y)时,则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参考份额净值为:NAVa1.00(1+RaTa/Y);NAVb=(NVt -NAVaFa)/Fb;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16、,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6.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详见相关公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仠(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有权决定调整本计划或其中某一类
17、份额的初始销售时间;为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销售情况提前调整任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前述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6.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银行)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级份额将先后分别进行初始销售。在初始销售期间,先行销售XXB份额;XXB份额销售结束后,再进行XXA份额的销售。6.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18、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6.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拾(10)万元人民币起(含拾万元)。6.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6.6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该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
19、管理人。3、认购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资产管理人将对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即不同申请时点时间优先;同一申请时点金额较大者优先,金额相同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同时,应保证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的基本原则。注册登记机构在初始销售期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资产委托人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T+2日及时查询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对于
20、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4、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有效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成资产委托人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7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
21、入银行托管专户中。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7.1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2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22、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7.3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第6.1款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8.1参与和
23、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申请。8.2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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