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货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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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货权管理办法1、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中对质押货物的监管,加强质押货物监管力度,防范质物控制风险,促进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有较强变现能力、价格相对稳定的通用商品;货权指以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形式表现的上述动产之所有权。第四条 本办法“货权管理”中的货权,是指受信人为获取融资便利,将自有或第三方货物实物
2、或代表特定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质押给我行并接受我行或我行委托机构进行独立监管,我行可以直接支配特定货物的权利,即担保物权中的质权。第五条 货权管理主要包括质押货物入库及出质、占有和监管、提货、换货、核库、巡库、逐日盯市及跌价补偿等流程和环节。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是货权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价格管理、提换货管理、核巡库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指导,监督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对质押动产及货权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没有设立货押监管中心的分行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第七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一般应设立价格管理岗、核(巡)库岗及综合岗,可以实行兼岗,但不应少于二人。第八条 价格管理岗负责核价
3、、逐日盯市、跌价补偿、保证金及质物价值核算等工作。核(巡)库岗负责核库及巡库工作。综合岗负责台帐登记、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入库及出质第九条 出质人提供的质物,必须事先经我行认可后才能作为授信的质押担保。质物由我行或监管方进行占有并履行监管责任。第十条 质物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 我行应对质物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基本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在购销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实
4、际交付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具体确定方式见本条第二款;对于未付清全部货款的货物,只要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买方与卖方没有权属纠纷、不影响我行对质物变现的,可以用来质押;购销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的,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买方,买方不得将货物出质给我行,卖方同意出质的除外。(二)购销合同中未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按照购销合同的交货方式来确定:属于买方自提货物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从买方自提货物时起转移;属于卖方代办运输的,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属于卖方送货的,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时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属于
5、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按照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2000)确定。第十二条 出质人应保证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出现上述法律瑕疵,我行有权立即停止受信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受信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第十三条 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的存货人必须与出质人一致。在未来货权质押授信等方式下,提货单需以我行为提货人或收货人的,必须与出质人(货主)签订书面的委托收货协议(附件2-1),确认我行作为收货人的身份。第十四条 以货权凭证为质物的,应当对货权凭证进行实地查询(海运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除外),
6、确认物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第十五条 对作为质物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应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综合岗专职保管。第十六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质物的,仓单必须由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格式应符合我行要求。第十七条 质物每次入库时、监管方应及时办理验收及入库手续,并向出质人出具入库单或仓单等仓储凭证。上述凭证原件三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第十八条 每次入库及出质时我行应对质物进行核价,基本方法包括:(一)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二)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三)如果我行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
7、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四)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五)在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第十九条 核价后,我行向受信人及监管方出具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附件2-2)。第二十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根据质物总价值及授信终审意见中规定的最高质押率,计算出受信人实际可用最高融资额度并通知受信人。第二十一条 质物入库后,我行与出质人共同签署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3),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监管方并实地核对库存。监管方收到查询
8、及出质通知书后,会同出质人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4)。第二十二条 现货质押业务办理首笔业务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及经办行应至少各派一人全程参与入库及出质手续。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我行必须进行质物核价工作:(一)入库及出质时;(二)授信出帐前;(三)提货及换货前;(四)其他需要核价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价格管理岗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质物当天市场行情,并与出质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进行对比。第二十五条 质物市场价格较出质价格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跌幅超过5%或升幅超过10%的(如受信人要求),价格管理岗填写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代签收回执)(附件2-5),并报送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人审核
9、。后者审核签字后传真至出质人、受信人及监管方,原件四个工作日内送达,并要求各方签收。第二十六条 每月后三个工作日内,价格管理岗须根据上月质物价格变化情况,制作价格走势图并发送各经营单位,供各级相关人员参考使用。第二十七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选择合适的价格信息获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网站、各地专业市场价格行情通报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等特征。第二十八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签发核价单时,应复印一份价格管理岗留存,后者按质物种类分夹保管,并与每日市场行情进行比较。第二十九条 价格管理岗将每周质物行情以邮件形式发送有关领导、货押监管中心及各经营单位,以便全行及时掌握价格信息。第
10、三十条 价格管理岗在核价过程中,应参照每日质物价格信息,按照授信终审意见要求的定价原则进行核价。第三十一条 跌价补偿制度是指质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质物或保证金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质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我行与出质人约定的跌价空间一般在5%至10%之间浮动。跌价补偿的时间限制为五个工作日内。第三十三条 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或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若出质方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第三十四条 应补质物或应补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应补质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质押率*目前质物市价)-原
11、出质质物总数;应补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质物市价)*原出质质物数量*质押率。第五章 占有和监管第三十五条 我行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由监管方直接占有。自质押通知到达监管方之日起,占有转移至我行。出质人需保证配合监管方的占有和监管。第三十六条 监管方应对存放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三十七条 在监管期间,监管方承担以下监管义务和责任:(一)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我行。(二)接受我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库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巡库记录。(三)按照我行书面指示为出质人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并保证提
12、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我行授信限制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四)负责审核质物数量、协助审核质物价值及质量。(五)至少每周一次将质物的进出库记录和实际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我行,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以备我行核查。(六)监管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质物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七)质物入库后,有条件的监管方应在相关的质物上粘贴、竖立或悬挂有关质押标签。质押标签中应含有“深发展”字眼。(八)监管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我行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占有及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交付监管方占有监管时始,至我行书面通知解除质押时止。(十)我行及监管方都应指定二名以上的专门工作人员作为双方日常业务联系人
13、,并确定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第三十八条 占有监管期间,受信人应办理质物保险,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承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我行,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交由我行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价值授信风险敞口余额 + 利息 + 费用。保险期限除覆盖整个授信期间外,一般还须延长三个月。第六章 提货及换货第三十九条 出质人提货前,受信人必须清偿我行相等金额的授信或缴存相等金额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提货现值*质押率。在动态质押业务中,出质人也可采取以货换货的方式申请提货。第四十条 正式提货前,出质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经办行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2
14、-6),后者于当天通知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根据提货数量及质物当日市场价格,计算应缴保证金或应还授信的具体金额,并通知经办行。以货换货的,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根据两种质物的不同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新质物的数量。第四十一 条受信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后,经办行持有关会计凭证和出质人书面提货申请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办理提货审批手续。以货换货的,实行“先进后出”原则,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及经办行应全程参与新质物的入库及出质过程,并对新质物进行核价。新质物入库出质手续完善后,经办行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及出质人书面提货申请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办理提货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15、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提货手续的审查,审查无误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2-7)。第四十三条 我行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印章加一名工作人员亲笔签名。授权签名人数应至少为两人。办理提货前,我行应将印鉴式样交付监管方留存。第四十四条 我行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先以传真方式通知监管方。监管方在收到传真后,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我行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出质人提货。提货后五个工作日内我行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付监管方。第四十五条 监管方收到提货通知传真后,应立即对库存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减少占有监管的质物数量。提货时监管方只向出质人交付已经解除质押的货物。未解除质押
16、的货物,监管方不得向出质人交付。第四十六条 监管方办理提货手续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8),并及时送达我行。第四十七条 核定库存类货押业务中,在质物实际价值不超过我行授信所需最低价值的条件下,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出质人办理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出质人不得提货,监管方不得允许出质人提货。第四十八条 先票后货担保提货业务中,受信人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存入一定保证金,或者偿还相应的债务。应补保证金=提货价值*质押率。我行凭保证金入帐凭证或者偿还债务的相关书面凭证签发提货通知书。受信人提货后将提货通知书回执交付我行。第四十九条 信用证未来货权质押业务中,我行
17、收到进口单据且受信人无须办理进口押汇的,我行在其缴足全额保证金后释放单据。受信人申请进口押汇的,受信人须与我行或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报关公司)签署代理报关、代理收货、代理申报检验检疫等协议。第五十条 信用证未来货权质押业务中的运输单据管理:(一)海运/联运提单,应提供全套正本清洁海运或多式联运提单。提单抬头为我行指示抬头或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NOTIFY PARTY(通知方)”一栏须为经办行。(二)空运单,应提供一份正本。唯一收货人及通知人为我行。(三)货物收据,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要求“货物收据须经开证行签章(The C/R must be signatured by the issuing
18、 bank)”。我行签章前应办妥相关货物的质押手续或受信人已缴足开证保证金。第七章 核库第五十一条 核库是指我行在质物入库出质时或授信出帐前或其他非固定时间,对质物进行现场核实的行为,重点是质物的数量、价值及留存形态。目的是确保我行质权落实,保障我行授信安全。核库一般包括预约及现场核查两个阶段,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核库工作一般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及经办支行共同执行,也可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单独执行。第五十二条 核库预约。质物入库出质时,必须进行核库。额度项下货押业务出帐时,原则上也应进行核库。经办行应提前1-2天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预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当天核库的,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也应
19、随时满足核库需求。条件允许的分行,可以不经预约过程而进行随机核库。第五十三条 经办支行提出核库预约时应同时向货押监管中心提交授信终审意见(含限制性条款)复印件。第五十四条 根据支行核库预约情况,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按照业务种类、仓库类型及遵循提高效率、分片包干的原则,进行核库路线优化,统筹安排。第五十五条 现场核库。核库员出入仓库须佩带工作牌,并提供如下资料供监管方确认:核库通知书(附件2-9)、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质物清单或仓单。第五十六条 核库员现场清点之前应与监管方进行帐务核对,即将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质物清单或仓单与监管方的库存数据进行一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可进场清点或抽查,确保帐实相符;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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