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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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是集团承担担保业务审批的专职机构;第三条 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是担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范围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五条 评审会的审批范围包括:集团及下属各担保公司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业务,以及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业务。为适应业务的发展,提高效率,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设。第三章 评审会组成第六条 评审会由专职和兼职评委若干名组成,
2、设主任一名;第七条 评委的产生1. 评委(含专职和兼职)经集团组织考试和面试后,由集团首席信贷官择优提名,集团董事局批准;获聘任的区域评审官自动成为集团评审委员会评委。2. 对某个或多个行业有专门研究的专职评委,可任命为“行业专家”;3. 专职评委每年任命一次,一般于年底产生;4. 兼职评委根据评审工作和公司业务的具体需求可按月调整或临时调整;5. 评审会主任由集团首席信贷官担任;6. 集团首席执行官和集团执行总裁均为评审会当然评委;第八条 专职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1. 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无舞弊等不良记录;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3. 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
3、力,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4. 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5. 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6. 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7. 具有较强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8. 兼职评委的任职资格参照专职评委;第九条 专职评委的工作职责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2. 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3. 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4. 在审批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集团
4、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5. 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6. 专职评委应及时总结评审经验,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报告; 7. 参与编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担保业务行业报告、评审动态及案例分析等资料,并承担相关的培训工作。8. 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9. 兼职评委的工作职责部分参照专职评委;第四章 评审受理与会议准备第十条 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评审申请;第十一条 评审会秘书处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有权要求报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合规报送有权拒绝;原则上每个运营单位每月可为本公司紧急项目申请1次
5、逾期受理破例。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受理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担保项目内部评议表2. A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3. B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4. C角项目审核报告书5. 八级分类评分表6. 反担保资产评估表第十三条 评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不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则再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下一次评审会前一天;第十五条 秘书处在收到评审资料半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发给参会评委;第十六条 上会前,评委需预先阅读报送资料,并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安排评委实地考察;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评审会召开前20分钟,做好评审会的准备工作;第五章 评审会议第十九条
6、 评审会一般安排在每周二、三、四、五的下午1:40举行。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由评审会主任决定改期或增开评审会。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由评审会主任或评审会主任指定的召集人主持。第二十二条 每次评审会参会评委不得少于五人(含已有评审意见的当地区域评审官、行业评审官),否则评审决策无效,按担保项目审批授权体系及流程规则在第一、二层级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未能通过审批而需报集团评审会时,已发表评审意见的区域评审官、行业评审官的票数计入集团评审会的票数。其中,10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项目,不少于五名评委参加;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须有评审会主任和另五名评委参加。须评审会主任参加的评审会,如遇评审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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