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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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民商法案例分析案例概述:被告王会系原告王刚之子,被告赵鹃与王会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婚生一女王囡由王会抚养。2004年2月4日在银行,原告王刚将自己的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王会,让其以孙女王囡的名义存入银行,并言明该存款留给孙女王囡将来上大学之用。为防止挪作他用,在拟订六位数字的密码时,前三位由原告之妻设置,后三位由在场的第三人设置,且相互保密,存款单据由原告保管。2004年3月26日被告赵鹃携女儿王囡到银行申请挂失,2004年5月14日支取了该款并交由被告王会保管,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现金及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事件分歧: 本案例取自网络,社会上对本案曾有
2、过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因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原告委托被告王会以王囡之名存款入银行,被告赵鹃作为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户口本(王囡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申请挂失存单并提取女儿名下的存款,其行为实合法的,3万元现金及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应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属附条件的赠予,在条件成就前,所有权尚未转移,被告无权支取该款,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案件分析: 首先,原告以孙女名义存款,并言明留其上大学之用,这实际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而赠与的存单是一种设权证券。如果该存单为无记名存单,则意味着谁持有存单,谁就能向银行主张债权,银行见票即付;如果是记名存单,则代表记名人或者持票人对银行的票面数额
3、的本金及利息的货币形式的债权。作为记名存单,依法只能由记名人本人依规定手续提取存款,或依背书转让形式转让存单,而由受让人依规定手续提取存款。因为赠与人以储蓄存单赠与他人财产,赠与的不是存单,而是存单上记载的以债权形式的财产,所以我们需要先来判断赠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赠与的如果是无记名存单,因受赠人可直接变现,这等于直接交付了财产,银行见票即付;赠与的如是记名存单,则不等于已交付存单所代表的款项,因为受赠人并不能直接取得存单所代表的款项,只有在赠与人同时将取得存单变现的条件交给受赠人,使受赠人能实际取得存款,才能视为赠与人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了受赠人。本案原告以孙女名义存款,有赠予的单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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