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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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办法(试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 市公务
2、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七条 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
3、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八条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起始
4、时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停发其工资;经督促后,在超过规定时间的30日内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5、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三)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二)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三)聘
6、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第十三条 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一般仅适用于新招聘的公务员,且应当按招聘公告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条件签订合同。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聘任合同期限及试用期;(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者绩效目标;(四)聘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工作条件和纪律;(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七)聘任合同的变更、解
7、除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聘任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履约条件、业务培训、解聘条件、终止条件、保密要求等其他事项作进一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从市外机关转任、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或属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以其到用人机关报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8、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后,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签字。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第十七条 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拟聘任人员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用人机关擅自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的;(二)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任合同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始无效,聘任人员不享有本市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待遇。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9、情形的,可视情形认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九条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第二十条 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岗位。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变更聘任合同:(一)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因转任到其他内(下)设机构、其他职系等原因导致
10、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三)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聘任合同的。第二十二条 变更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双方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变更后的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者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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