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读书笔记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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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古代法读书笔记【精品文档】第 9 页古代法读书笔记20155211014 杜佳凤一、 写在前面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二、 作者简介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
2、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
3、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对待罗马法竟呈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状态。因而我们也看到梅
4、因在古代法第九章中曾痛切的抗议“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欣然承认,且有时不以为耻地引以自夸的。”而梅因恰恰就是要从历史的角度为当时的英国开辟一条新的思想路径。并希冀能从回顾历史的过程中获得启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将许多野蛮人的习俗归结为高尚的,充满秩序的,这为梅因所不能接受,他更不能接受的是孟德斯鸠将太多的事情视为偶然,而忽略了人本性的某种稳定性。而边沁的历史理论,梅因认为仅仅是在玩文字游戏。梅因更进一步的认为其实这些历史学家都有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试图用今天的法律现状来看过去的法律,从来没有人想过古代法真正应该是怎样的。梅因认为,在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中,可以通过三种依据来探究社会状态的雏形
5、:第一种是观察者关于同时代的相较于自身比较落后的文明的记录;第二种是某一特定的种族所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早期历史的记载;第三种是古代的法律。第一种的可信性最强,但是由于文明人对野蛮的邻居往往怀有一种傲慢之感,因此这样的依据数量很少。第二种数量较多,但可信度却较低,很多事实都是被歪曲的。比较看来只有古代的法律没有发生过毫无根据的或合理的疑虑,从而能够带给我们非常值得重视的事实。四、古代法概述古代法中,家族是最为基本的单位。因为家族内部是由家父长来判断是非的,是有绝对权力的。这被认为是社会和社会组织的起源。家族被梅因视为最原始最基本的古代社会的来源和单位。所以说,古代法并不是一种讨论人和人之间关系的
6、法律,而是一种讨论家族和家族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古代法在古代,扮演的就是一种国际法的角色。我们今天看到的所谓每个人都有财产,都有分配自己的财产的资格这些其实以前都是不存在的,就像中国的小产权房子一样,这些东西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可以被某个人个人支配的,显然,最早的时候,人们也并不能决定自己的东西应该交给谁,而另一方面,人其实也没有什么可以传世的财产,毕竟那时候土地和权利也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家族的。所以最早的继承,梅因认为是来自家父长的家父权的继承,这种权利是所谓的概括的权利,所谓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但是这种继承其实本身是并不存在什么遗嘱的,因为家父权的继承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则
7、的,这一套规则在家祭制度下得以维系,更重要的是,传续下来的是一个非常完整的家族的象征,而其中的亡者的意愿和灵魂都是被包括在其中的。所以仍旧要继续探寻为什么个人和个人的关系,慢慢取代了家父权和家族的单位。(这个社会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个人的遗嘱开始有了被重视的价值?当一个家族的除了族长之外的个人开始为了自己的财产争取传承的权利的时候,也就是当个人开始对财产有了占有的权利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在遗嘱出现的最初,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非遗嘱继承都是要经历一个特殊的仪式化的过程的,而这样的一个仪式之后不断地被淡化,随着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加深,契约的内容成了主体而仪式就不那么重要了。显然,正如法律和遗嘱以及
8、产权一样,这也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存在了需求才会有相关的社会现象和法律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封建制度后期产生的大量次子,不得不成为骑士四处战争为自己争取领地的次子们,自然会有他们的扩充领土的方式。我们这样也就又回到了财产的问题上还有就是先占的合法性。土地并不是自然就有主人,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去占用这块土地则另有道理。梅因追溯古代社会的社会制度,发现在村落共产体和氏族时代人们的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都属于氏族所有,也就和没有遗嘱的时代相对应,而我们进入罗马法的时代之后,就可以发现慢慢的发生了变化,原本不可让渡的财产成为了通过某种仪式就可以让渡的,但是最初,这种让渡仅仅存在在亲族之
9、中,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不需要仪式就可以让渡的东西越来越多,以至于产生了新的状况就是“动产法”对于仪式的规定慢慢的取代了“不动产法”,仪式开始被淡化,交易开始从某种仪式转化为了某种契约。一旦成为了某种契约的关系,身份和血缘在某种程度上就被淡化了。不过当梅因讲到契约的时候,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契约并不是卢梭所想象的那样产生的,而是从严格的家父权下逐渐分化出来的一个过程。那么也就更不用说什么“法律自契约而来”这样的话了。梅因在这里重新追溯了契约的发展过程,他认为的确没有什么时代是没有契约的,但是在早期社会,契约本身的重要性远没有伴随契约确立人们所举行的仪式那么重要,也正是那个仪式才是法律有干预权
10、的,随后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名词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精细化,这样一来,其实就意味着社会实践上已经超越了这些名词本身所带有的含义,梅因又对词根进行了一些分析,之后提出了在罗马的四种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看上去好像是越往后月严肃,其实不然,口头契约的口头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问答的仪式,而在文书契约中,由于有了文书作为保证,所以仪式被淡化,而当发展到诺成契约,这个契约的完成就仅仅以双方的同意为基础就可以了,之后人们就将这种契约的样式纳入了法律,既然契约是从家父权中分化而来的,那么就不难理解我们后来所看到的社会制度了,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罗马法和古代的共产村落结合在一起,产生了这样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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