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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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会计凭证补充规定【精品文档】第 4 页会计凭证补充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公司会计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 金蝶凭证传递1、 制单人员必须在凭证录入的第3天10:30前将凭证交给稽核人员。(外贸涉及退税的凭证应在29号前交给稽核人员)2、 稽核人员认真审核后签章,同时在金蝶系统中审核对应凭证,并将现金凭证和银行存款凭证交给出纳和综合会计。3、 银行回单应在付款后的第5天9:30前由税务会计交给出纳,出纳应在收到银行回单的第2天4:30前将银行付款凭证交给档案管理员。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凭证应在制单后第5天9
2、:30前由综合会计通知相关人员领取承兑汇票,并在第2天4:30前由综合会计交给档案管理员。 凭证接收人员出纳:银行(不含付款凭证)现金凭证;稽核:转账凭证。应在收到凭证的第2天将凭证交给档案管理员。 每月26、27号、28号、29号的凭证,制单人必须在29号下班前交给复核人员。4、 档案管理员将收到的凭证按凭证顺序号装订,应满一本即装订一本。在次月20号前装订完所有凭证。5、 凭证交接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章)确认。6、 稽核人员在金蝶系统中应在30号上午12:00前审核完所有凭证。二、 未达账的处理银行对账单应在每月8号前由税务会计交给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应在每月12号4:30分前完成银行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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