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共6页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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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精品文档】第 5 页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一、春秋时期【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始于战国的封建赋税征收制度的萌芽,我国古代按地亩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相地衰征制由齐国管仲创立,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承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初税亩在鲁国实行,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亩收税,承认耕者对所耕土地的所有权。相地衰征与初税亩的实施前提在于铁农具的大量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大量私田出现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实质在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从而标志着井田制开始瓦解,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为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初税亩】春秋
2、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其内容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的实行,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二、西汉西汉初年的主要赋税有田租,算赋和口赋,更赋。(1)田租。又叫田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对象是土地,征税的主要手段是实物,包括粮食和谷物。汉代田租的税率前后有变化。西汉建立至景帝元年(前151年)大体十五税一。(2)算赋和口赋。两者都是人口税。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
3、十钱。(3)更赋。又叫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做践更。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做过更。【算缗与告缗】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一项措施。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势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于元狩四年(前119年),颁布算缗令。算缗就是向大商人、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规定商人向官府自报资产价值,财产每2000钱,抽税一算(120钱),即征收百分之六的财产税;经营手工业者的财产,凡4000钱,抽一算;不是三老和北边骑士而有车者,每辆抽一算,商人的车则抽二算;船五丈以上
4、者,每只船抽税一算。匿名不报,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制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财产,算缗政策打击了商人势力,增加了政府收入。元鼎三年(前114年)又实行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发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三、北魏【九品混通】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民户的赋税负担,正税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此外,另有附加税,每户平均纳帛一匹二丈,“以供调外之费”。按照国家规定,在征收赋税时,不是这样平均分摊给各户,而是由县令和乡吏“计貲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送到不同的地方。即“上三品户入
5、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此制流弊严重,后为户调制取代。【户调制】一种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岁以上未娶妻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能从事耕织的壮年奴婢,八口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出一夫一妇之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同。这一新的户调制度的实行,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对于自耕农来说,户调减轻了很多;对于大地主来说,由于户调征收到奴婢和耕牛,虽然比率较低,毕竟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四、隋朝【租调力役制】隋朝的赋税制度,包括租、调、力役三部分。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六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户为户
6、调,力役即劳役。一夫一妻为一床,每年交租粟三石;受桑田者输调绢一匹(四丈)、绵三两,受麻田者交调布一端(六丈)、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及奴婢纳一半租调;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三年规定,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受田年龄仍为十八岁,减轻租调力役,受田者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一匹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为二十天。开皇十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力役。此制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租调力役制和输庸代役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五、唐朝【租庸调制】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
7、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两税法】唐代后期德宗推行的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780年,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故名。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
8、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即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为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在六月完成,秋税在十一月完成;“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制。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也是税制的一大进步。进步意义(1)此法将租庸调与
9、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2)此法规定了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行商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3)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两税法存在的弊端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量出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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