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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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总则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依据有关法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该遵循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第三条 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监督。未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县由县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县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和鉴定考核机构考务管理须统一使用计算机进行考务管理。考务管理系统由自治区鉴定中心统一配备。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和鉴定考核机构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实行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准考证编号由各县、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中心有关规定编制。 鉴定计划和公告第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各县、各鉴定考核机构须制定年度鉴定计划报中心备案。第七条 鉴定计划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劳动力市场
3、、企业劳动管理需要以及职业院校毕(结)业生数量等情况制定。其内容包括:鉴定人数预测、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级别、考评人员培训与调配和评估、本年度工作重点和鉴定事项说明等。第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鉴定范围,根据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级别及其鉴定内容、鉴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考试考核科目和时间、地点等。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未列入鉴定计划的考试、考核,须按照规定权限报中心审核后实施。企事业单位需要结合生产或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须按照规定权限报中心批准后实施。报名管理第十条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的
4、范围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站)提出申请。申报者提交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经鉴定组织实施机构认定的证件)、原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等, 并填写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或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未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鉴定申报,由申报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中心委托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站)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册报中心复审。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站)将资格审查合格考生按不同职业(工种)编制考生报名登记表,并填报桂林市
5、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审批表,在鉴定前二十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作为申请试题、考评人员、监考员,以及安排考场和考务工作人员的依据。第十三条 鉴定考核机构按照考场编排规则,安排考场和考位,编制准考证。第十四条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和考核的有效凭证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报考职业(工种)及等级、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及考生须知等。准考证使用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准考证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加盖其鉴定专用章(钢印)。 鉴定准备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考场要按照要求准备和安排;技能考核考场要按照材料清单的要求,依据不同鉴定职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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