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射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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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煤矿放射源管理规定【精品文档】第 5 页顾北煤矿放射源管理规定为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单位,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上述单位应按照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
2、申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含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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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放射源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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