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公报案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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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公报案例(四)21.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22.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63. 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1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155.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216. 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317.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98.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439.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910.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5511. 时间集团公司
2、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6112.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6913.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7414. 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8015.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891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9517. 刘秉正诉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9618.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9919.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10320.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
3、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10821. 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11622.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2123.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312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139145商事公报案例(四)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原告:李金华,男,49岁,上海恒隆达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迎勋北路。被告: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巨鹿
4、路。法定代表人:施佳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金华因与被告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融典当公司)发生典当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1日,原告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当期一个月。当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续当,被告口头答应却不办手续。2004年3月12日,原告在被告逼迫下签署委托拍卖承诺书。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撤销委托并赎回当物,被拒绝。此批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按照规定所有权并不因绝当而转移,当物并不因绝当而由质押物转变为“抵债物”,原告仍是当物的所有权人。原告履行债务,被告应返还当物。法律没有赋予被告自行委托拍卖绝当物品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
5、告的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赎回当物。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当户联)一份,背面印有典当须知,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2.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占有;3. 2004年3月12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逼迫原告同意委托上海万融拍卖公司拍卖当物;4. 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明确向被告提出赎回当物的要求,并告知被告已提起诉讼;5. 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不同意拍卖当物,具函万融拍卖公司,要求撤销拍卖委托,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辩称:当期届满后,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2004年2月
6、29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二张金额各为37450元的支票。被告将支票解进银行后,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原告开具空头支票,表明其已无能力续当或赎当。按照双方约定,超过回赎期,该批当物即成为绝当物。原告无权要求赎回绝当物,故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 2003年12月29日承诺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饰品和两套房产共同典当给被告,以从被告处借款107万元;2.上海恒隆达珠宝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相关证照一套,用以证明原告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当物来源合法;3.编号31275134的当票(存根联)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4.收条一份,用
7、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依法占有;5.当票(当户联)背面印制的典当须知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应当知道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6. 2004年2月11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在当期届满后,原告虽承诺续当,但实际未履行;7.2004年2月29日珠宝公司开具的上海银行现金支票两张,用以证明当期届满后,原告曾应允履行支付综合费的义务;8.上海银行的退票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开具了空头支票,表明其没有续当诚意;9.2004年3月3日告知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告知原告该批当物绝当并将进入拍卖程序;10. 2004年3月12日原告亲笔签名的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委托万融拍卖公司将绝当物品拍卖,并同意承担相关
8、费用。经庭审质证,被告称没有收到原告提交证据4涉及的通知,原告提交的证据4、5均与本案无关;原告称被告提交的证据7、8涉及的现金支票系珠宝公司开具,与原告无关,且没有收到被告提交证据9涉及的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一审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明其提交证据4、5中的通知已向被通知人送达,且证据5系发给案外人的通知,被告提交证据9虽附有双挂号回执,但并非原告本人签收,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收到,故对上述三份证据不予确认。经质证、认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李金华是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立融典当公司是经许可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金华决定将一批
9、K金饰品当给被告立融典当公司,立融典当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一张,载明当金405 000元,当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该当票当户联背面印有“典当须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九条规定:“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约定,李金华将K金饰品交立融典当公司保管,立融典当公司给李金华出具了收条,并向李金华支付了约定数额的当金。当期届满后,原告李金华没有按期赎当,也没有在当期届满后的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2004年2月11日,李金华写
10、下承诺书,承诺在2月20日前付清当期综合费用。2月29日,被告立融典当公司收到珠宝公司开具的号码为BN977953、BN977955的现金支票二张,金额均为37450元,支票注明用途为“还款”。3月2日,上海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将这两张支票退回立融典当公司。3月12日,李金华书面承诺“同意先将以上K金饰品绝当,委托万融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用拍卖成交款支付首饰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本次拍卖佣金、公告费、鉴定费、场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扣除”。3月30日,李金华提起诉讼,要求赎回当物。本案争议焦点是:绝当后,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当,是我国历史上
11、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动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典当行业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能适用有关担保的一般法律规定调整典当关系。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条还规定了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有关
12、部门针对典当行业专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在目前处理典当纠纷中应当参照适用。(注: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另外,典当行业也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照。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署当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合同有效。当票上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当票上的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
13、己的义务。典当合同生效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关系,基于典当合同,典当行支付当金,占有当物,并在当户赎当时有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利;当户在交付当物获得当金的同时,享有对当物的回赎权。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案当票的约定,当期届满5日内,当户可以续当或者赎当。续当,则意味着当期的延长,在新的当期内,当户仍然享有回赎权。如果不续当,那么当期届满后第5日即是双方典当合同约定的最后赎当期限。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当期届满后,被告立融典当公司并未拒绝原告李金华续当,双
14、方曾经协商由李金华付清当期综合费用,立融典当公司为李金华办理续当手续。由于李金华没有履行付清费用的承诺,立融典当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拒绝为李金华办理续当手续并无不当。原告李金华在当期届满后5日内既未续当也未赎当。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当票的约定,涉案当物已经绝当。对于绝当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
15、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当票第九条约定,绝当后双方也可协议赎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只要原告李金华付清当期综合费用,在绝当后被告立融典当公司也愿意为李金华办理续当手续。但是在双方协商续当的过程中,珠宝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立融典当公司认为李金华没有续当的诚意,更没有赎当的能力。李金华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虽否认开具空头支票系李金华所为,但因李金华为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票金额与李金华所得当金总额应付的费用数额相符并且注明用途为还款
16、,故立融典当公司有理由相信珠宝公司向其开具现金支票系出于李金华的指示,是李金华支付相关费用以办理续当手续的行为。鉴于以上情形,立融典当公司认为李金华没有赎当的诚意和能力,拒绝与李金华协议赎当。因双方不能就绝当后的赎当达成合意,故李金华亦丧失在绝当后通过协议赎回当物的可能。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原告李金华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万融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李金华称该书面委托系在被告立融典当公司逼迫下签订,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认定。立融典当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拍卖绝当物,不构成对李金
17、华权利的侵犯。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判决:原告李金华要求判令被告立融典当公司允许其赎回估价为405 000元当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金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金华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李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科技街7号101室。
18、法定代表人:侯羽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2615室。法定代表人:吴同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4号路南15号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忠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伟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
19、泰力药业股份公司)出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由宁夏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研所)、上海绿谷集团共同投资组建成立了宁夏东方神草制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药研所出资700万元(以实物折价投资);上海绿谷集团公司出资300万元(货币160万元、实物原料折价140万元)。同年8月,宁夏东方神草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宁夏绿谷制药有限公司。2000年3月,上海绿谷集团
20、将其持有的宁夏绿谷制药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其全部权益转让给绿谷伟业公司。2000年8月1日,宁夏绿谷制药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增资扩股,将宁夏绿谷制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800万元。决定:药研所增资1200万元,绿谷伟业公司增资1600万元;增资后,药研所与绿谷伟业公司各占宁夏绿谷制药公司50的股份;新增出资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分批缴足。2000年9月6日,宁夏绿谷制药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药研所将其持有的宁夏绿谷制药公司的19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其中200万元转让给原告君信公司,100万元转让给内蒙古临河兴科药业有限公司。同意绿谷伟业公司转让部分股份,其中300万元转让给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
21、司,100万元转让给北京君益润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万元转让给上海北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一致同意放弃本次股份转让的优先认购权。2000年10月,上述各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约定:1将宁夏绿谷制药公司变更为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2各发起人需在公司变更批准后10日内履行出资义务;3公司注册资本3800万元;4发起人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缴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出资比例分配。绿谷伟业公司新增扩股的1600万元,共有15笔的记载。投资的时间是1999年9月24日至2000年9月18日。其中由宁夏绿谷药业公司汇出代为投资
22、的计787万元。其余为绿谷伟业公司相关账户汇出。合计1600万元。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向绿谷伟业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出资收据。随后,药研所、绿谷伟业公司实际完成了股份转让。宁夏绿谷制药公司及现在的博尔泰力药业股份公司均承认绿谷伟业公司投资1600万元已经实际到位。经验资机构验证,各股东出资已到位,出具了验资报告,并经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另查明,1997年2月,上海绿谷集团公司与药研所共同投资组建成立了宁夏绿谷药业公司,现更名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上海绿谷集团公司以实物折价400万元和货币资金50万元出资;药研所以实物折价50万元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19
23、98年12月,宁夏绿谷药业公司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上海绿谷集团公司占700万元,药研所占300万元。由上海绿谷集团公司控股。2000年3月,上海绿谷集团公司将其在宁夏绿谷药业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绿谷伟业公司。2000年9月,宁夏绿谷制药公司(即母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后,上海绿谷伟业公司和药研所将宁夏绿谷药业公司(即子公司)90的股份转让给宁夏绿谷制药公司。绿谷伟业公司和药研所各保留5的股份。2003年10月21日,君信公司以绿谷伟业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其向君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绿谷伟
24、业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君信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宁夏审计厅关于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等有关问题的审计调查报告,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就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进驻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领导提交的内部审计调查报告,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不予采信。君信公司的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绿谷伟业公司出资的具体形式和资金来源,君信公司与绿谷伟业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均不提出审计鉴定申请。该院认为绿谷伟业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专门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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