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段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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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段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铁安监安管2007第12号某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安2007第98号某铁路局设备故障管理制度、某铁路局车辆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车辆段管辖的营业线、临管线上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车辆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第三条 发生事故、设备故障,相关车间、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
2、故和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工作。如有违反,追究车间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四条 管内发生事故和设备故障后,管辖区段车间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和抢修故障设备,缩短延时,尽快恢复正常行车秩序,减少事故和车辆设备故障对铁路运输的干扰,避免因救援、抢修不力,使事故扩大或使设备故障升级为事故。第五条 调查处理事故和设备故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路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真实原因,准确判明责任,真正吸取教训。第二章 事故(设备故障)的通报第六条 段管辖区段内发生事故或设备故障(包括各类损坏车辆、影响列车安全的行车信息),车间(列检)值班员、调度员接到
3、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立即向车间主任(副主任)报告,同时向安全质量科值班员报告。第七条 长大货物车辆在外局发生事故或设备故障时,由车辆乘务员直接报告安全质量科值班员。第八条 THDS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预报的车辆热轴故障,按照“哈铁辆函2007221号”文件(关于公布某铁路局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标准和某铁路局红外线热轴预报处理程序的通知)执行。第九条 车间作业人员发现车辆故障以及与车辆相关的其他设备故障,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情况时,由安全质量科值班员指导车间报告车站,由车站报告局行车调度员。第十条 段管线内发生事故时,由段长或段值班干部直接报告局列车调度员,同时报告车辆
4、调度员、辖区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局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第十一条 事故或设备故障发生车间要立即收集情况,在20分钟内按照事故(设备故障)报告内容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安全质量科值班员,上报方式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或手写传真),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上报详细调查报告。1.事故的报告内容,按事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执行。2.设备故障报告的主要内容:(1)发生时间、车站、区间(线名、公里、米),相关单位和人员。(2)基本概况。(3)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范围和程度。(4)处理或救援情况。(5)初步原因分析。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科值班员接到路局车辆调度员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
5、)或车间上报事故(设备故障)概况后,要立即报告科长(副科长)、主管段长、段长,同时按职责分工报告主管副段长,必要时通知有关职能科科长、车间主任,做好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前的准备工作。安全质量科值班员要认真核对,了解事故(设备故障)发生的经过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按管辖及分工范围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及救援情况的收集汇总,形成初步报告。同时在30分钟内将初步的事故(设备故障)经过、原因和调查的进展情况上报辖区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车辆调度员、路局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车辆段(或两个列检所)时,由安全质量科值班员通知有关车辆段(
6、或列检所)协助调查。第十四条 段班子成员,安全质量、技术科长(副科长)、信息技术科科长,行车、运用、检修等专职,车间主任(副主任)等人员的手机及通讯设备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做到信息传递畅通,召集迅速。安全质量科值班电话:路电033-33374、33344、34444(传真),市电0451-86433374、86433344、86434444(传真)。第三章 事故(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事故(设备故障)调查组组成。1.管内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段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任组长,安全质量科科长(副科长)、车间主任任副组长,安全质量科、技术科、其它相关职能科室有关专职及车间调有关人员为成员组成
7、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2.管内发生设备故障,由管辖区段车间事故(设备故障)调查组负责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异地车间发生影响较大的设备故障,必要时由段组成调查组,车间配合调查处理。3.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组织机构见附件1。4.运用车间事故(设备故障)调查负责区段划分见附件2。第十六条 事故(设备故障)现场调查。1.调查人员现场调查,要迅速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搜寻散落配件和线路、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被刮碰的痕迹,绘制车辆大部件散落示意图,对现场相关情况、现车情况、车辆故障和破损部位进行测量和检查,并组织拍照,破损部件保留,确定车辆破损程度,同时对事故(设备故障)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
8、并将有关资料和调查报告上传(上报)安全质量科。2.事故(设备故障)调查要执行当日清,事不过夜的制度,特殊情况或确有困难时,管辖车间及安全质量科值班员应随时逐级报告调查情况。对已经发生甩车的,其性质不随调查时间的延长而发生变化,调查人员应优先选择就近的旅客列车赶赴现场调查处理。使用汽车进行调查时,晚20时至次日早6时不能出车,特殊情况需段长批准。第十七条 作业情况调查1.发生事故(设备故障),作业列检要立即将作业情况上报安全质量科值班员,同时将相关的检测、试验记录,如5T检测图片、数据,试风记录曲线及分析等资料一同上报。2.发生事故(设备故障),属管内定检责任,检修车间(包括站修)要立即将定检检
9、修作业情况及维修、检修及检测、试验等有关基础资料一同上报。3.发生车辆热轴概况,动态检测车间要立即将沿途红外线预报情况及周、月检记录上报安全质量科值班员,同时对红外线探测设备进行鉴定,并将鉴定记录上报。第十八条 故障车辆的处理。1.故障车辆需入线施修或进行鉴定,由列检、站修或指定人员进行整备,根据现车情况提出挂运技术要求,并办理扣车及回送手续,安全质量科指定沿途列检进行跟踪至出管内。2.热轴车辆经鉴定放行,其管内运行情况由安全质量科指定动态检测车间(红外线)值班员及列检进行跟踪,直至开出管内。3.制动故障车辆经鉴定放行,其管内运行情况由安全质量科及沿途列检进行跟踪至出管内。4.需在外站更换大型
10、配件(如更换轮对)时,由安全质量科值班员向调度科(含各地值班调度员)提供配件名称及技术数据,由调度科组织协调相关车间(部门)进行更换,最迟不超过3天。第十九条 故障车辆及配件技术鉴定1.凡发生行车事故(设备故障)概况,需入运用车间站修所对故障车辆进行运用技术状态鉴定时,由安全质量科通知有关车间组织,鉴定组成员见附表3。安全质量科值班员负责通知辖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局车辆处和安全监察室。2.凡发生行车事故(设备故障)概况,需入检修车间对车辆阀类、轴承等配件进行分解和上试验台检测或对车辆检修技术状态进行鉴定时,由安全质量科通知有关车间组织,鉴定组成员见附表4,安全质量科值班员负责通知辖区办事处安
11、全监察室、路局车辆处和安全监察室。3.在异地车间进行故障车辆及配件技术鉴定,根据事故(设备)性质,必要时由段组成事故(设备故障)鉴定组进行鉴定。4.事故(设备故障)调查鉴定工作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测量和试验,负责鉴定车间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时间后要通知安全质量科值班员,便于值班员及时通知车辆处、辖区办事处安监室参加。分解鉴定要及时组织,鉴定后要将试验记录、鉴定分析报告和相关照片上报安全质量科。第二十条 事故(设备故障)调查报告1.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及鉴定后,由安全质量科组织,技术科、信息技术科相关专职(根据事故、设备故障类别分别由运用、检修、轮轴、工艺、
12、设备、5T、红外线等专职负责)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控制措施。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计算车辆损失费用,根据调查鉴定及原因分析形成事故(设备故障)专题分析报告,经科长(副科长)及主管安全副段长(夜间由段值班领导)审核后,统一归口由安全质量科值班员上报辖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局车辆调度员和安全监察室。2.事故(设备故障)调查组原则上要在事故(设备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路局,对特殊情况确有困难或因取送、回送未到位,安全质量科值班员应随时跟踪并向上级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分阶段上报调查情况。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监管办安监室制作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事故赔偿、处理以及责任追究。1.铁
13、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责任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根据段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决定,在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报送安全监管办安监室。2.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工厂、他局责任的事故,由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填写外转行车设备事故通知书,附带客货车辆故障记录(车统-113)一式六份送车辆处审核,报安全监管办安监室批准,由路局(安全监管办安监或车辆处)或路局指定单位负责,10日内送达事故责任单位。5日内由接转单位签认后返回。第二十二条 设备故障发生后,根据路局车辆处责任认定结论进行设备故障赔偿、处理以及责任追究。1.责任设备故障由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根据段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决
14、定,在4日内向局车辆处、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报送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各份。2.属于工厂、外局责任的车辆设备故障,由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附带客货车辆故障记录(车统-113),一式六份报局车辆处核准,由局安监室会签,由路局车辆处或车辆处指定单位负责,10日内送达责任单位,5日内由接转单位签认返回。第四章 事故(设备故障)的交班分析第二十三条 凡管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发生车间必须组织作业班组进行交班,认真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和作业过程,眼睛向内,查找管理和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存在的差距,吸取同类问题的教训,制订防范措施,消除
15、安全隐患,同时要做好交班分析记录。第二十四条 管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必要时由车间主任(副主任)带队到段交班分析或根据情况由段调查组到车间组织交班分析。第二十五条 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以及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路局安全监察室、车辆处未予定责或认定为其他单位责任,但经调查分析发现作业环节、作业过程和作业质量、定检质量存在问题和漏洞时,段及责任车间必须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设备故障)概况、性质、原因、责任和教训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专题分析处理报告,同时做好会议签到和记录。车间专题分析处理报告要在
16、发生当日上报安全质量科。第二十六条 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局车辆处、安全监察室组织交班时按上级有关要求由安全质量科负责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 参加各级交班和专题分析会人员对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必须清楚。必须携带工作使用的相关车统记录及维修、检修、检测等有关基础资料。第五章 事故(设备故障)的统计分析及通报第二十八条事故的统计分析1.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及值班员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按照月、半年、年,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进行事故统计分析。2.安全质量科根据分工,按周、月、半年、年分类进行安全情况分析(包括事故、设备故障),形成统计数据真实,问题分析透彻,采取
17、措施得力的统计分析报告,书面分别报送路局安全监察室、车辆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段长(主管副段长)。3.安全质量科要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基础资料行车专职负责,认真填写,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具体规定如下:(1)事故统计资料: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2)事故报告资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铁路交通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3)事故调查资料:事故调查、处理、认定、外转、损失统计等相应资料;
18、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分析会记录及举报事故登记、调查等相应记录。(4)事故分析资料:周、月、半年、年事故统计分析报告。(5)建立事故(相撞事故单独建立)档案,档案所装材料执行事规附件3的规定。按照事故发生年份、事故等级、事故类别由远及近,由高至低,分类排列,一事一档,规范装订,永久保存。第二十九条 设备故障的统计分析1.安全质量科按周、月、季、半年、年统计、分析本单位的设备故障情况,书面报局车辆处。2.安全质量科设立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辆安报-2)、车辆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辆安报-3),及时准确记载发生的设备故障。对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报告资料,要分类整理,规范装订,形成行车设
19、备故障档案备查。3.责任设备故障段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明确责任,落实考核,制定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分析和处理报告于故障责任认定后3日内上报局车辆处。第三十条 车间建立事故(设备故障)基础资料: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辆安报-2)、车辆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辆安报-3)。事故(设备故障)调查分析报告、事故(设备故障)概况交班记录。第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责任事故(设备故障)及事件由安全质量科起草安全质量信息周报、安全通报,报主管安全副段长批准后通
20、报全段。第六章 故障车辆的赔偿及管理第三十二条 管内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安全质量科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实统计、申报事故损失费用,制作事故损失费明细表,填写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经科长审核、段长签字后,5日内呈报安全监管办安监室审批,10日内由事故责任单位转帐。属于路外单位责任的事故,报批事故损失费后,由安全质量科及管辖运用车间向责任单位索赔,并将事故损失费的20转入哈局财务处帐户。第三十三条 发生路外交通肇事损坏车辆,由安全质量科行车专职形成车辆路外交通肇事损失报告,经科长审核、段长签字后报车辆处、辖区办事处安监室和路局安全监察室审批。第三十四条 发生设备故障造成车辆损失,安全
21、质量科根据车辆处责任认定结论,如实统计申报车辆设备故障损失费用,填写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由责任单位盖章签认,编制损失费用明细表(一式四份),于故障发生15日内报送局车辆处审核批准,由责任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铁路车辆单位因管理不当或违规用车,造成车辆破损或配件丢失,运用车间要立即将概况及损失情况同时上报安全质量值班员和技术科(运用组)。凡发生路内、外损坏铁路车辆时,无论是否判明责任单位,均应填写车辆破损记录(车统-25),作为索赔和统计的依据。由管辖区段运用车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爱车协议和车辆破损记录,向责任单位索赔。责任厂矿企业签章做为转帐依据,并将车统25及收缴赔偿费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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