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立法问题浅析精品文档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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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国慈善立法问题浅析【精品文档】第 14 页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中国慈善立法问题浅析 学 院 名 称: 管理学院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公共事业管理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论文提交时间: 2011年5月15日 论文答辩时间: 2011年5月21日 学位授予时间: 北方民族大学教务处制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及公民素质的提高,慈善事业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慈善事业的研究与此同时也取得了很大发展。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社会公平、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公德等多
2、方面的功能,更是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慈善事业及慈善立法的概念及现状分析,得出慈善立法不健全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大阻碍;第二部分,分析困扰慈善立法发展的主要表现;第三部分,介绍国外相关成功经验;第四部分,结合国外经验,理论上分析完善慈善立法的主要途径。关键词:慈善,慈善组织,慈善事业,立法ABSTRACTIn recent
3、 years, as the material life level and citizen quality improvement, philanthropy, also more and more extensiv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philanthropy, research at the same time also made a great development. Charity developed degree is society civilization symbol, charity as social assistance
4、systems important constituent, has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increase public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thics, and other aspects of function, but also the third social wealth distribution of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China charity undeveloped, China charity development lags behind, the fundamental
5、reasons behind lies not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esources and charity is insufficient, and legal of owe complete affected the charitys development and growth. Therefore, accelerate the charity and philanthropy in China, the legislation has not only the necessity and the importance, and with u
6、rgenc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are discussed briefly introduced the status quo, charities that charity imperfect legislation is the biggest obstacle of charity development; The second part, analysis the main legislative development beset charity performance; The third
7、 part, introduces relevant success experience; The fourth part, combining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foreign experience, the main way perfect charity legislation. KEY WORDS: Charity, Carity organization, Philanthropy, Legislation目 录前言1一、慈善事业及慈善立法的概念介绍及现状分析1(一)相关概念介绍1(二)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分析3二、我国慈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4(一)
8、慈善立法层级较低4(二)慈善立法建设滞后4(三)慈善税收立法的激励机制不健全5(四)慈善捐款相关法规有待完善5三、国外慈善立法经验借鉴6(一)英国慈善立法的情况简介6(二)美国慈善事业法律环境7(三)中国慈善与国外的差距8四、我国慈善立法的发展与完善9(一)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9(二)引导并确定慈善主体地位10(三)制定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10(四)调整税收对慈善事业的优惠政策11结论12致谢13参考文献14中国慈善立法问题浅析管理学院 2007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前 言慈善法是用于调整慈善事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鼓励保护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对慈善组织实行监督管
9、理的机制。虽然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慈善法制的欠完备性。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慈善法律缺乏,立法层次不高,慈善事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众捐款信心,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善慈善立法不仅可以保护慈善事业主体的权利,而且可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制定的涉及慈善的法条、法规众多,但未构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任何行业,要想获得良性发展,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慈善事业同样不例外,推进慈善基本法制定刻不容缓。因此研究我国慈善立法过程中的现状及
10、面临的问题是一项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慈善事业以及慈善立法现状的分析,找出问题的所在,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为慈善立法试图找到影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因,找到当前慈善立法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观点对慈善立法问题更深层次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帮助,促使慈善立法理论更加完善和合理,进而更有效地指导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慈善事业及慈善立法的概念介绍及现状分析(一)相关概念介绍在古代,“慈”和“善”最早是以单字形式出现的。说文:“慈,爱也。” 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是我国第一部有明确理论指导的分析字形、说解字义、标注部分读音的汉语言文字专著. 周礼大司徒:“一曰慈幼。”“善”
11、有善良、好心的意思。 周礼是儒家经典,西周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军事家周公旦所著.周礼是周代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礼仪制度等的总称.左传昭公十二年:“供养三德为善”。 左传相传是春秋末期的鲁国史官左丘明所著.现今,理论界和慈善工作者对慈善概念的界定还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有极为精辟的概括:什么叫慈呢?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讲的是纵向关系。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什么是善呢?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讲的是横向的关系。什么是慈善呢?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崔乃夫会长以纵横的关系,深刻地勾画出了慈善事业的全部活动和真谛。而英语中“charity”(慈
12、善)一词起源于拉丁“caritas”,意思是“对他人的爱”或是“对有需求的人或贫困的人行善和慷慨施舍”。另外一词“philanthropy”(慈善、慈善事业)源自于希腊文,意思是“对人的爱”。 对于什么是“慈善”,德国古典考古学家,莱比锡大学教授贝克尔下了一个非常简洁的定义。他说:“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总体来讲,大多数学者认同的所谓慈善,就是个人或群体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通过某种途径自愿地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的行为。慈善组织
13、主要组成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之外的所有组织或民间综合,包括一些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利益团体及公民自发组织的活动等,慈善组织具有民间性,它有自己独特的活动领域,帮助全社会或一些特别需要帮助的人群,扶贫济富,对于慈善组织一直都没有统一的概念,本人认为,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具有自发性,不以营利以及个人谋取私利为目的,具有免税资格又能使捐赠人享受减免税的渐趋民间性的非营利组织。慈善事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以社会成员的慈爱心为道德基础。慈善事业是一项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为特征的社会性救助事业,区别于社会保障的其他强制性项目,这就注定了社会成员的慈爱之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
14、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宗教的力量、伦理的感化与道德的召唤共同影响了人们的慈爱心,一个冷漠的社会无法发展慈善事业,良好的国民道德基础才能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2)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为经济基础。慈善事业不排斥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不同的性质注定其不能依赖政府。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其他强制性筹资模式项目不同,只能依靠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慈善事业存在的必要前提是社会成员间存在收入差距及境遇的差别,本质上是社会成员间自愿的互助行为,只有社会成员广泛参与、踊跃捐赠才能健康发展;(3)以捐赠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注定其必须反映捐赠者的救助意愿,捐赠者有权决定将其捐赠资金用于特定的
15、慈善项目,慈善组织在中间起到桥梁作用,应将其捐赠的资金用于指定的慈善项目或者与慈善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当然,捐赠者对所捐款物的使用意愿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而应当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与慈善精神的发扬光大。 王雪力.我国慈善事业民间化发展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二) 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分析 中国规制慈善业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制定的涉及慈善的法条、法规众多,但并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以1994 年4 月中华慈善总会合法成立为标志,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组织:其一,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以及省级、县级、乡级的多级别的慈善会。其二
16、,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如从事人道主义求助事业的红十字会。其三,其他参与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3月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88年3月成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89年3月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1994年12月成立),以及一些宗教团体和工会妇联组织等。而作为目前高层级的法律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仅仅涉及了一部分参与主体,对于专门的慈善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作规定。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涉及到慈善组织,但并未对其下定义,也没有给予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甚至在设立基金会时,还需要出具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这就说明慈善组织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
17、人,在管理基金的运作必然会受制于主管单位,不能完全自主的分配基金,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只有红十字会法对于中国红十字会这种特殊的慈善组织给予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90年代以来,颁布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监管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尤其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更是直接从法律上对发展慈善事业给予了支持
18、和保护。当然,尽管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合同法,老年、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救济、优抚福利,财政、海关等法规亦能为慈善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撑,但力度不大。再就是税收减、免的一些规定不合理。新税法的修改有利于企业更加积极主动的投身于公益事业,实现多捐少扣。但是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二、我国慈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一)慈善立法层级较低纵观慈善业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相应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支撑着慈善业的发展,维护着慈善业的权益。
19、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数量甚少,主要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我国慈善业立法情况看,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慈善业的发展速度。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毕竟只能规范某一方面,立法层级低,约束力不大,可操作性不强,效力有限,甚至在不同部门颁布的规章中缺少协调,出现一些带有冲突性的条文,使得许多政策、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它的效力层级太低,另一方面地域性特点突出,不适于普及;因此他们也难于对整个慈善事业和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划,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况且部门规章属指导性文件,
20、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得实际执行中的作用和效力受到影响,制约了慈善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二) 慈善立法建设滞后 “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郑功成这样说;以1994 年4 月中华慈善总会合法成立为标志,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组织:其一,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以及省级、县级、乡级的多级别的慈善会。其二,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如从事人道主义求助事业的红十字会。其三,其他参与慈善活动
21、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一些宗教团体和工会妇联组织等。而作为目前高层级的法律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仅仅涉及了一部分参与主体,对于专门的慈善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作规定。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涉及到慈善组织,但并未对其下定义,也没有给予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甚至在设立基金会时,还需要出具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这就说明慈善组织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在管理基金的运作必然会受制于主管单位,不能完全自主的分配基金,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只有红十字会法对于中国红十字会这种特殊的慈善组织给予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
22、综上所述,尽快制定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成为中国国情与民情的迫切需要,尽快出台一部慈善法营造更好的环境,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三) 慈善税收立法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慈善税收立法还不完善,对慈善行为的激励作用还不够,相关的政策还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规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额度有些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将企业捐赠部分的扣除比例提高了,而之前,企业进行慈善捐款额度在只有在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才享有优惠。如果按照企业只有3%捐赠免税的政策,企业捐款越多,纳税就越
23、多,不仅不能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 刘晓艳.浅析我国慈善立法现状及其建议J.社会发展,2010. 虽然税法的修改有利于企业更加积极主动的投身于公益事业,实现多捐少扣,但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对于免税的程序繁琐,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税法均规定,公益捐赠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很多人捐款之后并没有申请免税,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申请免税手续繁琐而主动放弃退税,这无形中打击了人们捐赠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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