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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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 9 月 9 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设施。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和监督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
2、, 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治、业务素质和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学管理水平。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
3、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工程保护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吁胎县老堆头至
4、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水坡有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2、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堤至中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 - - - - - - - - - 3、里运河 (含高水河 ):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 林台坡脚外五十米;
5、无防浪林台的百米至二百米。4、人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5、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6、苏北灌溉总渠:背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至排水渠边;无排水渠的,堤脚外三十米。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7、中运河、新沭河、总沐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不牢河、徐洪河、怀洪新河、望虞河、太浦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堤脚外各六十米。9、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10、二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11、长江:
6、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12、太湖: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13、通榆河: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14、海堤:迎水坡堤阂外一百米至二百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十米至一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 )外三十米至五十米。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
7、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破助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三、大中型涵闸、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1、大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百米至五百米; 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水利枢纽工程内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建筑物,凡各自的管理范不再变动; 未经划分明确的, 在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兼其他方面的需要,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确规定管理范围。2、大中型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
8、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3、十万亩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五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一米至三米。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前二、三款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幅度的具体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9、-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二、禁止在堤坝、 渠道上扒口、取土、 打井、挖坑、埋葬、建露、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四、禁止在行洪、 排捞、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簖或种植高杆植物。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
10、等水域和摊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坪、打坝。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 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
11、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响范围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水利工程设施,由省水利部门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 一个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乡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负责管理。由省、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
12、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利部门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工程定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以承包给专业队、专业户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养护。第十二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 路面 (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第十三条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 又是通航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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