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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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陆市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精品文档】第 47 页安陆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安陆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二一六年十二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
2、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6)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8)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31次会议修改;(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10)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的通知,鄂环办20132号;(11)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12)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15297号;(13) 孝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孝感政办发201186号,2011年9月14日起实施。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安陆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1.4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
5、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减轻后果。(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坚持依靠科技,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
6、制度化、法制化。1.5. 事件分级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
7、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除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上事件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2. 组织机构与职责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组组成。2.1. 领导机构与成员职责安陆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安
8、陆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水环境应急办”)负责,水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安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作为办公室组成成员和联络员。安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总指挥并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市长担任总指挥。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
9、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和应急宣传工作,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2)市建设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4)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
10、作。(5)市水利局:对饮用水源地监控、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等工作。(6)市农业局:负责开展流域内农业非点源污染调查,开展农业非点源污染预防知识和法律宣传,推广无污染农业技术。加强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7)市卫生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
11、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8)市消防中队:协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9)市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10)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龙津溪流域内船舶污染监管,调查处理流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调动车辆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12)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
12、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3)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14)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分配应急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人员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死亡人数统计和尸体处理,报送转移安置信息,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15)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为了便于饮用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
13、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2.2. 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是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按其职能负责有关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实施应急状态处置工作。级、级由市政府成立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的乡镇(区、办事处)及供水企业组成;及级由所在地的乡镇(区、办事处)或自备水厂企业分别成立相应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次
14、生、衍生性水源污染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
1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8)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9)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4. 现场处置机构及其职责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应急宣传组。(1)应急监测组
16、: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种类和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流向情况的监测,市建设局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2)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订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
17、急处置工作。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建设局会同市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原水水质;市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市消防大队协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转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等。市农业局负责对受污染农作物、农产品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3)供水保障组: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物资和技
18、术储备,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市经贸局和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净水的供应。(4)应急保障组: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市经贸委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6)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负责
19、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7)事故调查组:由市水环境应急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1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由分管领导兼任联络员。2.5. 专家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设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源安全
20、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专家人员依托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专家名单详见附件。其主要职责是:(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3)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4)向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2.6. 乡镇(区、办事处)应急机构及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区、办事处
21、)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1)市有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加强环保、城乡规划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
22、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共四级,分别用红色(级,特别重大)、橙色(级,重大)、黄色(级,较大)、蓝色(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级预警由安陆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
23、确认后发布。级预警由安陆市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安陆市政府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安陆市政府确认后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水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当地政府确认并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 预防预警措施3.3.1预防措施安陆市政府统一部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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