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共15页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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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精品文档】第 15 页系统强化阶段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复习科目:刑事诉讼法主要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重点)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1、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二、审判公开原则:1、应
2、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
3、、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侦查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4、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与诉讼结局的关系,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 条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三、 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四、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
6、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视不同情况处理:(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五、特殊案件的管辖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2
7、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回避一、 回避适用对象: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二、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
8、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体现程序优先)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程序只能参加一次)三、回避的决定权主体:谁聘请谁决定(针对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别),只有院长的回避是审判委员会,其余的如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有院长决定回避。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同级) (负
9、责人都是正职人员)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1、2、3为绝对排除)(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注意: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
10、护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保障、庭审言论豁免权、保密义务、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区别。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三、 辩护的种类
11、; 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3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指定辩护又可以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况。(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
12、讼法第34条第1款)四、拒绝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拒绝辩护A 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B 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2、律师拒绝辩护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五、刑事诉讼代理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权利(不享有会见权)与辩护人基本相同)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随时)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4申诉案件的代理。刑事证据证据的法定形式1物证、书证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13、和痕迹,如作案工具、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精神病的鉴定问题 :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犯罪嫌疑
14、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和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它是借助高科技手段,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物证则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备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7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分类:原始和传来证据、实物和言词证据、直接和间接证据、有罪和无罪证据证明对象:1、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
15、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3)法律、法规;(外国法要证明)(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为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在不同的阶段是不同的 (立案,逮捕,侦
16、查终结,审查起诉)强制措施拘传:拘传与传唤:1、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2、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强制性; 3、二者的关系,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
17、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1)人保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外国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不享有政治权力)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
18、民事连带;连带的范围:仅限于保证前被害人提供的诉讼赔偿数额以内。)(2)财产保注:不能同时适用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外,还需要决定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同意】(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特意联系)(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监视居住:监视适用对象、监视程序、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2未经
19、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拘留:拘留适用的条件,拘留程序,拘留羁押期限拘留的适用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
20、事诉讼法第61条)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1、有权逮捕的主体,(1)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决定有权审查批准;(3)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2、逮捕的程序,1)决定期限(拘留的,7 天;未被拘留的,15 天,最长不超过20 天)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
21、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规则第93、94 条)3、逮捕的变更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A 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患严重疾病、哺乳的可以继续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继续羁押)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
22、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B 应当变更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赔偿范围: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范围:(1) 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
2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7)其他侦查一、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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