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扶持产业政策共47页word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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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2016年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扶持产业政策【精品文档】第 - 45 - 页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工业扶持政策(一)鼓励做大做强3对开发区表彰的年
2、度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比办法每年年底另行制定。4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首次入围全省企业(综合)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合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5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相应给予10万元奖励。6实施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经认定列入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7推进企业 “小转规”。对首次入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推进企业技术改造8对当年列入合肥市“121”重大工业项目和
3、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的项目前期费用奖补。9实施“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对获得市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区财政再给予所获补助资金5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开发区生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设备的,区财政再给予地产设备投入总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或管理模式评估对标诊断,提供改造方案、技术支持等服务。11对获得市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区财政再给
4、予所获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12提高核心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对我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3鼓励工业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内,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1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兼并、
5、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成功并购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的,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以及优势企业强强联合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15鼓励发展生产服务型制造,支持经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工业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采购、研发、财务、营销、结算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的区外新设立的以上总部型机构,按其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40%奖励,累计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经认定在开发区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总部型机构且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5%(含
6、)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型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租用房屋租金市场价的40%给予三年的补助。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16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开发区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17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7、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18对当年新确认的安徽省新产品,每项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19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
8、准化认证的,分别奖补5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奖补1万元。对当年命名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补。20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五)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2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2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工业
9、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市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23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工业企业五星级班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六)推进两化融合和互联网+2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25对当年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
10、0万元、10万元奖励。26对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当年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照其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7对当年列入合肥市“翔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每户5000元标准予以奖励。28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三、建筑业扶持政策29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
1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30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31对新获得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
12、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开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2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 的企业, 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连续两年获得两项“琥珀杯”、“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13、新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被评为安徽省建筑业50强建筑业企业或其他同层次同类别的奖项,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驰名商标、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3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对获得省级工法、
14、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4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与市级同等额度的奖励。四、附则35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36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37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会同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38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
15、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支持企业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3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4对区外新搬迁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5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6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16、、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8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10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
17、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1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15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三、支持专利申报,打造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2知识产权定额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2000元、授权30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
18、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 ;(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每件800元、1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400元、500元资助。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13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上台阶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
19、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给予5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已获得市政府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对当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超出50%部分的每件专利再奖励1000元。14对区内企业实际应用自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的,按该项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2年、第3年的年费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1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16专利中介机构(不受注册区域限制)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
20、专利超过100件,且当年授权率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17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18支持产学研合作。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19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1500万元的,由开发区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成果转化20给予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举办主题论坛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1对创新创业园入园企业,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自入驻之日起,房
21、租享受“前2年100%、后2年50%”补贴政策。22对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23对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完成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24对在开发区新建科技支行的银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银行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等进行考核,给予考核优秀(前三名)的银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25
22、对在国家、省、市人社或科技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项目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优秀创业项目,并落户开发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26、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六、附则27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28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9其他:(1)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2)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30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
23、策的执行监督。3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为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扶持政策3支持农业标准化基地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4支持优质农产品建设。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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