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共3页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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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品文档】第 3 页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
2、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第四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
3、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需要。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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