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精品文档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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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精品文档】第 14 页教师必知的法律法规甘肃教师学苑 微信号 gsjsxy 功能介绍 感谢您关注甘肃教师学苑微信公众平台!本平台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省电化教育中心主办、甘肃捷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平台主要为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提供政策、业务服务与支持,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理水平,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广大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校长和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育事业的迫切要求。现代教育是开放
2、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要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的人民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本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些校长、教师们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及教学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增强诸位从教者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一)、法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二)、法规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1、普通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在普通情形之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4、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
5、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可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普通情形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3、特殊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所谓“特殊情形”,是指在“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之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负监护职责。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
6、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总之,“特殊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殊情形即不存在。4、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
7、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5、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的
8、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二、日常教学中的安全及防范(一)、法规规定“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法规解析在上学期间,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因此,建立教学活动常规,保护课堂上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未成年学生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为欠缺,如果对其疏于教育和管理,很有可能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后果。鉴于此,学校应当建立教学活动的基本安全规范,并要求任课教师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1课前查
9、考勤,发现学生缺勤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学生缺勤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请假、迟到、早退、逃课以及上学途中发生意外等。某些紧急情形如果学校和家长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错过挽救学生的最好时机。因此,教师上课的第一件事应当是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缺勤,教师应当询问其他同学,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当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2按时上课,中途不能随意离开课堂教师履行课堂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是,上课时间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缺岗。为此,首先,教师要做到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教师晚到哪怕只是一分钟,学生在教室里都有可能会闹翻天,弄出什么乱子也并非不可能。其次,在上课过程中
10、,教师不能随意撇下学生而离开课堂。须知,一旦教师脱离课堂,学生即处于管理和保护的“真空”状态,在学习的压力和纪律的约束突然解除之后,他们很有可能会做出出格的举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应当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课堂进行过程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任课教师都不能撇下学生离开课堂而让学生处于“放羊”状态。回办公室取教具、上厕所或者外出看病,都不能成为教师中途离岗的理由。确因情况特殊必须离开课堂的,任课教师应当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否则,在教师脱岗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会因疏于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之责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管理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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