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新颁布法律法规精选精品文档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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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2017年新颁布法律法规精选执行时间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3、明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第五十五条规定,
2、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4、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
3、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5、四种情形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87号令第六十四条为新增内容。该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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