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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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特此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 超 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
2、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第四条 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第五条 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
3、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第六条 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第二章 公用房分类第七条 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一)校级行政用房指校部机关办公、会议室等用房。院级行政用房指学院机关办公、会议室等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二)校级教学及
4、教学实验用房指实际用于完成校级教学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校级公共教室、公共基础实验室教室、公共教学用语音室、计算机房、绘图室、陈列室、展览室等用房及其附属用房。院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包括用于专业实验教学、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等用房。(三)科研用房指由学校直属科研单位和学院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用房。(四)公共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教学科研支撑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五)有偿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有偿服务的各类房屋,如饮食服务中心、活动中心(面向驻校单位出租部分除外)等。(六)产业用房指用于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用房,如接待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所属产业等企业单位用房。(七)商业
5、用房指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如沿街店面、校内商业经营用房等。第三章 面积核定第八条 按照公用房分类,校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核定用房单位的各类用房面积。(一)校部机关行政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各单位正式编制并结合工作性质进行核定。(二)学院(直属单位)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的定额面积按照人员编制、学生规模(不含专业学位培养和继续教育)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按学院(直属单位)公用房实际占有情况核实其实际总面积。(三)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区别性质分别核实、核定。第九条 对各单位公用房面积每年核定、核实一次,
6、时间为每年一月份。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条 校产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及相应细则对公用房进行调配,并与学院(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公用房进行内部管理。各单位改变房屋用途需报校产管理处批准。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经校产管理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每学期初教务处应将公共教室使用情况送校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二条 对于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单位,除本办法及相应细则的规定外,学校原则上不强制收回其超额用房部分。经调整后确需上交学校的公用房,原使用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及时向校产管理处交还钥匙并办理调整手续,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第十三条 充分重视
7、科研用房使用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直属单位)应会同科学技术处等相关机构及时将该房屋在单位内部进行调整:(一)连续两年科研任务不足或没有完成规定的各类指标的;(二)在国家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评估中,因自身科研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撤销、摘牌等处理的;(三)其它需要调整或收回的。第十四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各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教学或科研。返聘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第十五条 因定额面积短缺而需增加用房面积的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校产管理处按定额并视房源情况对用房申请逐步调剂解决。对于超
8、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增加用房。因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增加用房面积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在进行公用房调剂时,对定额面积短缺单位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闲置不用时间达到六个月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无条件收回。第十七条 严禁各教学、科研、办公大楼中出现生活用房现象。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实行归口管理并遵循各单位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公用房,严禁将其使用的公用房出租或投资,亦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搭建。第十九条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校教学、科研和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专业化、社会化进程。第
9、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公用房加强维护、保证其完好率。校产管理处负有监督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爱护公用房的义务。确保各类楼房内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等)和公用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者挪作它用。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收取一类房屋使用费。第二十三条 一类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是:新房12元/平方米月,学校2000年以后改造过的旧房10元/平方米月,其他旧房8元/平方米月。新房指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公用房。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校产管理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工作会议
10、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产业用房通过契约方式收取二类房屋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是:平房15元/平方米月,楼房20元/平方米月。第二十五条 商业用房通过契约方式收取租金,其租金标准遵循市场价格。学校授权校产管理处作为代表,与用房单位签订契约。第二十六条 全额自筹经费所建的房屋使用费暂按50%收取。第二十七条 各类公用房房屋使用费的经费来源:(一)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房屋使用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核定面积安排,超面积部分的房屋使用费由各使用单位从自有经费中支付;(二)各类科研用房的房屋使用费从相应的专项经费中支付;(三)专业学位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公用房使用费,按照全成本核算的原
11、则,由各使用单位从其相应的收入中支付;(四)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的房屋使用费来源于有偿服务和各类经营性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授权,校财务处是公用房的收费主体。校财务处根据校产管理处开具的缴费通知,每半年收费一次。第二十九条 学院(直属单位)负责按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总面积按时、足额直接向学校缴纳房屋使用费。第三十条 校财务处将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和租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主要用于公用房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和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下年度初,将按照学院(直属单位)实际缴纳的房屋使用费(不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部分)的20%返还到各缴费单位的自有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本单位
12、的公用房的调剂、管理等。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对于不按本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足额缴纳房屋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将按欠缴的额度少安排其房屋使用费的经费预算,并酌情扣减或冻结其它经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收而未收回的,由校产管理处强制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面积。应交而未将公用房交回所在单位的,按私占公用房进行处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收取30元/平方米月的违章占用费,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公用房的,属于私占公用房行为,校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占用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定时间内迁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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