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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 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2 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警体系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级别及发布3.4 信息报告和通报4. 应急响应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应急基础保障6.2 通信与信息保障6.3 技术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监督检查8. 附 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制
2、定与实施 16 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科学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的地质灾害,其特征为发生突然,前兆现象一般不明显,且多数活动强烈,主要类型有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质灾
3、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1.4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发生及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2.1
4、 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房产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湘潭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湘潭火车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
5、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完成国、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中型(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中型(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1)主持灾情现场勘查和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2)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4)紧急调集抢险救灾人员,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调度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防治措
6、施;传达、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预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等;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市民政局 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必要时,向上级申请救灾物品和资金等支持。市发改委 协调和监督管理较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市经信委 负责救援
7、所需电力的调运和综合管理。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市公安局 负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有关单位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安全、保障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工程建设以及所管养公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道路交通设
8、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市水务局 负责做好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设施、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市水文局 负责对灾区的水文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及时准确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要的水文资料信息。市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控技术指导,组织农作物救灾种子的供应,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救援所需成品油调运和综合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运工作和综合管理,做好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
9、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组织供气设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市安监局 负责指导督促生产企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市房产局 负责指导督促市城区危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旅游局 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市气象局 负责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及时准确提供突发
10、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市政府新闻办 根据权限和工作需要,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武警湘潭市支队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湘潭火车站 负责协调工务部门做好辖区内铁路沿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2.3 专家组市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3. 监测预警3.1 监测
11、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3.2 预警预防行动3.2.1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人。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
12、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线路。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隐患区域,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风险隐患点威胁的单位和村民手中,增强公众防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3.3 预警级别及发布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
13、很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达到三级以上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公众发布。3.4 信息报告和通报3.4.1 信息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号码为:55558667。3.4.2 信息报告内容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3.4.3 信息通报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
14、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4. 应急响应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级)、中型(级)、大型(级)、特大型(级)四级。(1)小型(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中型(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15、。(3)大型(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4)特大型(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4.2.1 先期处置出现险情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
16、、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4.2.2 应急处置(1)小型(级)小型(级)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应迅速到岗到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灾情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按以下顺序进行:确定灾害发生源,并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抢救受灾群众,转移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抢修受灾破坏的电力、通信、道路、自
17、来水等线路和设施,对转移疏散的群众提供必需的食品、饮用水和防寒(或防暑)物品,并密切监测灾情变化。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援。(2)中型(级)中型(级)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应迅速到岗到位,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灾情迅速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同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现场勘查、分析评估灾情、提出抢险救灾建议,确定灾害发生源,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组织抢险队和医护人员抢救受灾群众,尽快转移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力量抢修受灾破坏的电力、通信、道路、自来水等线路和设备,对疏散转移的群众提供必需的食品、饮用水、防寒(或防暑)用品
18、,密切监测灾情变化。必要时,请求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3)大型(级)、特大型(型)当发生大型(级)、特大型(级)灾害后,市指挥部应迅速核实情况,启动市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好救灾前期工作,如确定灾害发生源,抢救受灾群众,抢修电力、通信、道路、自来水等线路和设备等,并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4.3 应急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5.
19、 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5.2 总结评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向省指挥部上报书面综合情况汇报。6. 应急保障6.1 应急基础保障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支队、应急志愿者等
20、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6.2 通信与信息保障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6.3 技术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
21、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增强全社会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灾害信息或者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3 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附 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完善本预案。8.2 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