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复习进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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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精品文档】第 4 页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 5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
2、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文、金七与方、罗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陈文
3、、金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王带领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陈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带回,最后导致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于
4、王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
5、了挖树蔸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李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
6、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陈等人在赵一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的面部猛打,陈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的人身安全,而且,赵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不构成犯罪,但赵的非法携带刀具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
7、何某,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在家邻居。此时请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答:何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应负责任。因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必然会给法律保护的另一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法律规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发生的非常之际,已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在本案中,何完全可以通过带领工人救火来避免火焰的蔓延到自己施
8、工的建筑工地,但何采用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铲出隔离空道的方法来避免自己施工的建筑工地免受火灾,因此,何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应负第四家的房屋的损毁负责任。 8、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答:邓某在行为上属于犯罪预备。因为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逐区别的显著标志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
9、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没有着手实行行为,便返回自家。所以邓某在行为上属于犯罪预备。9、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即遂?为什么?答: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然遂。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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