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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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院教字2006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专)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实验手段,掌握从实际中认识、观察事物的客观规律,通过分析、归纳,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运用相关的技能独立操作,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实践方法。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精神和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
2、神有着重要作用。第二章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第四条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的实验教学内容,是实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第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规定了每门实验课程中每个实验项目的任务、要求和开课时间,应注重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培养。第六条 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应保持相对稳定。凡新方法、新技术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应由二级学院组织专门论证,公共课或跨学院开设的实验课内容调整,应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确定。第三章 实验教学课程大纲第七条 “实验教学课程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规范确定教学目标、内容等的教学指南,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目标,充
3、分考虑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等实际情况拟订,经学校相关专家论证后执行。第八条 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开设的实验、公共基础课实验、跨学院开设的实验的“实验教学大纲”,可根据所承担的实验任务,结合相关学院教学需求,按学科类别或按专业分别制定,提出不同的实验目的和要求。第九条 专业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应从专业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才需要,同时要做到与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的相互衔接。第十条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可列入课程教学大纲。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根据实验任务及实验要求确定合理
4、的分组人数。第十二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学院认可后才能上岗。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学生的第一次实验课之前,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用电、用气、用水、用危险品的安全注意事项,高度重视操作规程。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终止实验。如造成仪器损坏,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应的岗位日志、实验室工作记录、实验项目管理卡、仪器设备使用等各种记录,作为资料收存。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1应
5、精通该课程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2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做到讲解清楚,实验过程中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3努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4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有阶段性总结。5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并做到:(1)实验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2)清点实验项目中给定的仪器和材料,检验仪器的状况,准备就绪后,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准许,才能进行实验。(3)认真做好数据记录,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应完整,用蓝(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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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学院 实验教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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