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磯永吉學會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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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磯永吉學會章程草案磯永吉學會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磯永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磯永吉教授在蓬萊米研究文獻與歷史的整理及研究處所古蹟之活化,並提升國人對稻米文化的認識與珍惜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磯永吉教授文獻事蹟之研究與整理。二、舉辦磯永吉教授相關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三、出版有關磯永吉教授及蓬
2、萊米研究之雜誌書刊。四、活化磯永吉教授研究處所古蹟之功能及維護。五、提供稻米文化相關之策展及推廣大眾米食文化之再教育。 六、辦理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個人會員。二、贊助會員。三、學生會員。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二、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
3、員)、學生會員等。四、會員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五、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六、會員(會員代表)之年齡,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七、本條舉例如下: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4、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八、設分級組織者,章程應明定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另外明定其權利與義務。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5、決議予以除名。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
6、事任期訂之。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註: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二、理事名額不
7、得超過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為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建議理事名額至少十五人,監事名額至少五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三、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四、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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