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常用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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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目目 录录n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法合同法n第二章第二章 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物权法9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n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u格式合同,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u非格式合同即全部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订立而成,不含格式条款的合同。u江苏银行与客户订立的授信类合同大部分由总行制定、统一使用,都叫格式合同。 10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使用格式合同时,要注意了解以下几个法律问题:n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2、的条款。 n格式条款不得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无效。 n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n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依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 11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n合同中设立提示条款:我行借款合同第六条第8项“借款人已经充分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且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n客户经理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我行责
3、任的条款。如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中断、延误、差错或无法进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等此类条款,合同中乙方为银行,最好向客户以适当方式说明。12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案例: 较早前的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本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独立性的问题)。因借款人是某公司分支机构,未得到总公司授权,合同无效。借款人经营状况较差,无力还款,银行转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银行认为,按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
4、同对主从合同的效力问题另行作了约定,应该按约定处理,应认定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是格式合同,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13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n如果格式合同与补充协议、手工填写内容不一致,将以补充协议、手工填写内容为准。 n客户经理在签署格式合同后,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约定时,要审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送法律部门审查。14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n口头形式。n书面形式。n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
5、方接受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一般都是书面形式的合同(特别是信贷合同),口头合同、推定形式的合同不太可能出现。15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合同的订立(要约)(一)要约的涵义。n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则为受要约人。n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 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下几种行为是典型的要约引诱行为:第一、寄送的价目表。第二、拍卖公告。第三、招标公告。第四、招股说明书。第五、商业广告。16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合同的订立
6、(要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n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生效、要约人即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或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n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中,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呈递借款申请书的行为,就是要约。n在其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要约可以向特定人提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n签订借款合同的要约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约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作为订立借款合同的书面要约,必须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订立根据和主要条款等内容。17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承诺)合同的订立(承诺)n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
7、意思表示。n承诺到达要约人后生效,即可导致合同的成立。n作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应由受约方针对要约内容向要约方作出意思表示;(2)只能由受约方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3)意思表示的内容只能是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全部内容。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4)答复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超过期限,要约方可以拒绝,但应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接受承诺。18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承诺)合同的订立(承诺) 作出承诺的时间n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n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n(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
8、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19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n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案件:如客户在网点台阶因有油污而受伤赔偿问题,或自动门
9、夹伤客户的赔偿问题。20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贷款人主体资格n贷款人是特定的。n贷款人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是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n因此,非银行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向企业贷款,(民间借款),另外,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21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借款人主体资格n贷款通则的限制性规定n贷款通则(修改)第十七条对借款人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
10、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n借款人的特征:一是非自然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是自然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三是能承担经济责任。(按贷款通则,外国人不得向银行申请借款。但目前的业务发展突破了贷款通则的规定,各地银行政策陆续有所松动。一般要求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以上,须有效身份证明)。22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法人借款主体资格n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资料当否齐备有效。n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外
11、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且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该投资者认缴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n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n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借款主体,应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23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一些特殊行业的资质要求n制盐企业:省级盐业
12、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n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n农药生产企业:国家经贸委审批;n药品批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n药品零售企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n烟草生产企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4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n合伙企业中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不得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在合伙企业作为借款主体时,应注意其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企业申请借款,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无权代表企业签
13、署借款合同。n合伙企业发生退伙,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处分不动产、对外担保、处置知识产权等应行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5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n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要求其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n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6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 联营
14、企业n民法通则: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n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以及未经授权的企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联营合同的主体。27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n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出具所在
15、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证明及有权部门核准的从业许可证等;n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有权部门核准从事经营运输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n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及销售许可证;n从事海域水产养殖、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药品、烟草、计量器具、黄金制品、音像出版等,均应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资格证明。28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29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安抗辩权) 案例: 2004年1月
16、1日,甲公司与乙支行签订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方式为信用方式。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次日提取1000万元,以后每月1日各提取1000万元。乙支行依约于1月2日及2月1日向甲公司发放了共计总额2000万元的贷款。2月份乙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发现甲公司大量存货积压,原料供应商正向其追要货款,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丙公司已经生产出功能、价格均优于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产品销路受阻。 30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n乙支行咨询法律顾问后,决定以不安抗辩为由暂停向甲公司发放剩余3000万元贷款,要求甲公司提供其它乙支行认可的担
17、保措施,被甲公司拒绝。乙支行最后决定停止向甲公司发放贷款。n甲公司以乙支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支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发放剩余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法院驳回。n乙支行、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 31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n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n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
18、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危险。 32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n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并且商业银行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n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商业银行若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向借款人发放款。33第六
19、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代位权34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 案例: 某食用油厂与某支行贷款纠纷案。借款人某食用油厂主要从事油菜籽季节性加工,结欠某支行800万信用贷款,企业经营状况差,仅能勉强支付部分利息,企业固定资产也已全部抵押给他行。某行经调查发现某食用油厂在上海某单位有一笔食用油销售款已到期三个月,但某食用油厂却未收回。某食用油厂与上海某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这种情况下,银行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代位行使某食用油厂对上海某单位的到期债权。 35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
20、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n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n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6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
21、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n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n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n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于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因债权人是否有不能实现债权之危险尚难预料,即使债权有危险也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妥。n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至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第12条明确指出:“是指
22、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7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代位权)n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n诉讼的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n代位权诉讼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8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抵销权抵销权39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抵销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
23、的保护(抵销权) 案例: 1995年3月27日,买方服务公司与卖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棉花购销协议。协议约定:从签订合同后至同年4月26日双方封存服务公司货款200万元,200万元暂时存入工贸公司临时账户。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签订此合同的次日,工贸公司、服务公司与工贸公司的开户银行三方又签订一协议,约定:由服务公司将货款200万元暂存入工贸公司账户,双方各持印鉴,到期凭提货单,双方到银行结算,未经银行同意,双方均不得划款;未经服务公司同意,工贸公司不得动用此款,由银行监督执行。协议签订后,服务公司即将200万元专项货款汇入工贸公司帐户内。同日,工贸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申请贷款140万元,并将服务
24、公司暂存在工贸公司帐户上的200万元款项作抵押。当日,信用社向工贸公司发放贷款140万元。同年5月12日,因工贸公司在银行贷款140万元已逾期一个月未归还,银行便将服务公司暂存在工贸公司帐户上的款项连本带息共计144.0298万元扣划至银行帐户。同年5月13日,银行将余款55.9202万元转汇给服务公司。服务公司认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退款并支付利息。 40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抵销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抵销权) 银行认为:服务公司向工贸公司支付的200万元是预付货款,此时工贸公司即取得了该款的所有权,故在工贸公司与服务公司购销棉花合同
25、履行期限届满后数日,我行有权行使抵销权,将工贸公司在我行帐户上的款收回,扣回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其次,服务公司将款划入工贸公司在我行的帐户内,依三方曾订有的协议,由我行对该款进行监督,而我行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第二条“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的规定行使的。n本案引伸出抵销权的法律问题,银行如何行使合同法上的抵销权来保护自身权益? 41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抵销权)合同法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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