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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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992年6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PM公司(以下简称澳方公司)订立合同,成交油炸花生米200公吨、每公吨CFR悉尼400美元,总金额为80 000美元,交货期为1992年9月12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组织货源,但由于供应货源的加工厂加工能力所限,致使货源不足,我方公司当年只交了50公吨油炸花生米,其余15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l993年,我国部分花生产地发生自然灾害,花生减产,又
2、加上供应货源的加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无力组织货源,于是于1993年9月26日致电澳方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澳方公司于9月29日回电,认为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卖方解除合同免交货物责任的“不可抗力”理由,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2万美元,因而要求我方公司先供应其它品种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坚持以“不可抗力”为不能交货的理由,因而不承担不能交货责任,也无义务对澳方公司进行其它补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澳方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中强调,中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迟延交货的原因
3、是加工能力不足,而这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免除交货的责任的。并提出中方公司如不愿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以澳方公司坚持的2万美元予以赔偿。仲裁机构在执行仲裁程序时,经调查发现,自然灾害的确不是造成不能交货的唯一原因。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以我方公司赔偿澳方公司4000美元结案。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英美法的术语,它与大陆法上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按照英国的法律和判例,下列情况往往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1)标的物灭失;(2)违法;(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合同贸易是国际公法中有关条约关系变更的一条规则,是指缔约国在订立条约时作的一个假定,约定订立条约时所依据的基本情况和事实不变,一旦今后该基本情况和事实发生改变,则缔约国有权解除该条约。11 结束语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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