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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场防电磁辐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最大程度 地预防和身边辐射带来的对人身损害,保护环境,保证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一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项目公司、部门等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 代管关系。 本办法所
2、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 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 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切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辐 射污染水平。 第二条 职 责 风电场应按照分公司安全生产部的要求实施辐射安全管理,包括: (一)办理放射源进出口,备案,安全工作许可证等,确保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要求。 (二)评估并定期检查及修订辐射防护措
3、施计划。 (三)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教育计划。 (四)协调各使用部门执行辐射防护措施。 (五)建立辐射操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六)制定各类辐射意外事件的应急反应方案。 (七)审核放射性物质及可电离辐射设备的各项采购计划。 (八)定期至各使用部门侦测污染情形,确保辐射的零污染。 (九)每半年进行各使用部门的辐射安全评估。 第三条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 于0.1W/KG。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在每天 8h 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
4、意连续 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 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87 0.25 (20)1 330 150/ 0.40/ (60/f) 1 303000 (28)2 (0.075)2 2 300015000 (0.5)2 (0.0015)2 f/1500 1500030000 (61)2 (0.16)2 10 注:(一)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二)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
5、2要求。 表2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40 0.1 (40)1 330 67/ 0.17/ (12/f)1 303000 (12) 2 (0.032) 2 0.4 300015000 (0.22/)2 (0.001)2 f/7500 1500030000 (27) 2 (0.073) 2 2 注:(一)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二)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 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
6、应满足式(1): 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在频率小于 100MHz 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 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第四条 对辐射源的管理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 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 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 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凡其功率超过第十四条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
7、区的环境 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人员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 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 效期(5 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 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 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
8、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 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 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 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 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 强辐射安全管理。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 业健康体检,
9、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 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记录 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 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 用。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表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 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
10、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 包括: (一)办理放射源进出口,备案,安全工作许可证等,确保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要求。 (二)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三)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四)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 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当电磁辐射体的工 作频率低于 300MHz 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 工作频率大于 300MHz 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 或漏能仪。 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
11、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 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 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 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 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 方案。 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 的测量结果。 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 最大误差。 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 完整的文件资料。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 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附 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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