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陈卫东:国际私法讲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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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 际 私 法 讲 义(内部教学资料,请勿公开传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国际私法的 “ 难点 ”国际私法是一门解决法律冲突的法,而不是象其他部门法那样是一门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国际私法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长,我国迄今没有国际私法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应用范围有限第一章国际私法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定义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四、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五、国际私法的主体一、国际私法的定义(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四)国际私法的定义(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是一种国际关系,不同类别的国际关系由不
2、同的部门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国际公法关系 由国际公法调整各国个人在平等交往的基础上形成的财产人身关系构成国际民商事关系 由国际私法调整个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和国家对个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构成国际经济关系 由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调整(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性(跨国性;涉外性)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涉外区别于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私法性(包括一般民法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各种商事关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3、 第 1 页,共 49 页 - - - - - - - - - 2 区别于国际公法关系(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正常民商事交往(3)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间接调整(冲突规范)直接调整(国际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作用有限;间接调整方法仍然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四)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一)小国际私法:德国、日本 冲突规范(二)中国际私
4、法:英美 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范法国 除上述规范外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规范(三)大国际私法前苏联 除上述规范外国际统一实体法(四)一机两翼理论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四、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法律渊源、争议解决方式)(二)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的联系与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三)与国内民法的联系和区别(调整对象、法律渊源、调整方法)(四)与区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不同;法律适用上的“对接”)五、国际私法的主体
5、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9 页 - - - - - - - - - 3 (一)基本主体:个人(二)特殊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第二章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四、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依据 法律适用理论五、系属公式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在过去,它曾经是国际私法的唯一的一种规范形式,因此,有些学者的著作和国家的立法甚至将冲突规范称
6、为国际私法规范对冲突规范的性质,英美法国家倾向于它是程序法,大陆法国家倾向于它是实体法。其实,它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的特征(1)不同于一般的实体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诉讼法规范,而是指导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3)是一种间接规范:具有更多的灵活性(4)结构不用于一般法律规范:范围系属二、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是指冲突规范中“ 范围” 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7、或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言结构常表现为 “ 适用 法律 ” 或“依法律 ”相关的几个概念: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三、冲突规范的类型1. 单边冲突规范2. 双边冲突规范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9 页 - - - - - - - -
8、- 4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目前,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比重明显增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接点,适用简单明了。但也存在缺陷:缺乏灵活性各国立法越来越少使用,但仍有存在价值双边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其系属中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哪一法域的法为准据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常用的一种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如1902 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相关规定选择
9、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接点中的一个来确定准据法。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连接点中的一个来确定准据法。四、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依据 法律适用理论“ 为什么 ” 要适用外国法1.法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既得权说5. 本地法说6. 政府利益分析说7.最密切联系说8.国际正常交往说法则区别说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13世纪 意大利巴托鲁斯主要观点: 从“ 法则 ” 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域外适用问题(区分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评
10、价:法律关系根本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法 ” 与“ 物法 ” 之分不科学开创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先河,是国际私法的萌芽。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9 页 - - - - - - - - - 5 国际礼让说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17世纪 荷兰胡伯主要观点: “ 胡伯三原则 ”:(1)一国的法律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拘束其全体臣民,在其他地方则无效;(2)所有在其领域内的人,不论是常住的还是临时的,都应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但是,根据国际礼让,每
11、一个国家的法律如在其本国业已生效,即可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至于损害另一国家的主权者及其臣民的权力或权利。(1)强调主权原则和法律的属地性;(2)一国适用外国法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只是处于“ 礼让 ” 的考虑评价: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律适用领域,并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探讨适用外国法的原因,是对国际私法理论的贡献。后来得到美国学者斯托里的接受,对英国学者戴西的“ 既得权说 ” 也产生了影响法律关系本座说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1849 年,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主要观点:国际私法的一些规则,可以从超越国家之上的国际法和自然法中推出,并可根据这些规则构成一个普遍适用
12、的国际私法体系,用于限定各国的立法管辖权,并对各国具有普遍拘束力。由于存在着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因而存在者相互交往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 法律共同体 ” 。每种法律关系如同人有住所一样,都有自己的“ 本座” 。每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与一定的法域相联系,这一联系的所在,就是该关系的“ 本座 ” 。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该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例如,人的身份和能力住所地;物物之所在地;债债的履行地;行为行为地;程序法院地评价:一改延续了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的传统,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法律适用,对其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和理论产生了最重要的影响。既得权说产生时间和代表
13、人物:英国学者戴西(1896 年,在其冲突法第一版中提出)和美国学者比尔戴西主要观点:法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的任务是绝对适用内国法律。但为保障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已取得的权利,应予以承认和保护。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美国 1934 年第一次 冲突法重述 :当法律产生一项权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14、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49 页 - - - - - - - - - 6 除非它被自己的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国的“ 域外效力 ”本地法说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 (1942 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 ,是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 合并 ” 到“ 本地法 ” 中,因而法院所
15、承认和执行的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 本地权利 ” 。政府利益分析说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美国学者柯里等主要观点:否定冲突规范存在的必要,主张“ 最好抛弃掉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 政府利益 ” 进行分析。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作为不同国家的利益的冲突,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 合法利益 ” ,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国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
16、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的必要。最密切联系说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美国学者里斯等主要观点: 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的法律。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国际正常交往说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只应由
17、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五、系属公式是指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公式化,使它适合于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系属公式一般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而来。但系属公式本身不是冲突规范。它只有与“ 范围 ”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49 页 - - - - - - - - - 7 属人法
18、 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意思自治) 合同法院地法 程序法旗国法 运输工具最密切联系地法 合同、侵权第三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一、识别二、反致三、先决问题四、法律规避五、外国法的查明六、公共秩序保留一、识别(一)识别的概念(二)识别冲突的产生(三)识别冲突的解决案例: 1971 年塞耶斯诉国际海上钻探公司案(一)识别的概念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 定性 ” 或“ 分类 ” ,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识别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
19、一个基本问题,它是在运用冲突规范时首先碰到的问题。(二)识别冲突的产生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的法律对冲突规范的“ 范围 ” 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者对同一法律事实做出不同的分类,因而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说,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3)同一冲突规范在不同国家对具有不同的含义。(4)各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概念名师资料总结 -
20、-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49 页 - - - - - - - - - 8 常常需要解决的识别问题有:合同欺诈是违约还是侵权;时效问题和举证责任问题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问题;配偶一方对已死配偶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问题还是继承法上的问题;违背婚约是合同的不履行还是侵权行为;妻子的扶养请求权应是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问题;无人继承的动产财产所在地国家是以最后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还是依物权法上的先占原则取得动产所有权(三)识别冲突的解决1. 法院地法说
21、2. 准据法说3.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二级识别说各国法院一般依“ 法院地法 ” 对案件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标准。理由:(1 )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家的法律,即法院地国法进行解释;( 2 )法官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准据法说主张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就是对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评价:识别是确定冲突规范的前提,因而是选择准据法的前提,换句话说,“ 识别决定准据法的选择 ” ,但如果主张“ 准据法决定识别” ,将导致逻辑上的恶性循环。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按照分析法学的原则和在比较法研究
22、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性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识别评价:很理想化。到目前为止,根据比较法研究,各国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并不多,而且,要真正消除各国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并不现实。更何况这种做法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二级识别说:英国学者戚希尔等提出主张识别冲突问题可以通过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来解决。一级识别的任务是“ 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 或按照法律分类对事实加以分类;二级识别是“ 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之前,依法院地法识别;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之后,依准据法进行识别。评价:所谓 “ 二级识别 ” 实际上是对外国法的解释和运用,而不是“ 识别
23、” 问题。二、反致(一)反致的概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49 页 - - - - - - - - - 9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三)各国关于反致问题实践(四)中国关于反致的法律规定(一)反致的概念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指“ 直接反致 ”广义的反致除“ 直接反致 ” 外,还包括 “ 转致 ” 、“ 间接反致 ” 和 “ 双重反致 ”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
24、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在法文中也叫“ 一级反致 ” 。1878 年法国法院 “ 福尔果案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丙国实体法。在法文中又称为“ 二级反致 ” 。1887 年英国法院 “ 特鲁福特案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由此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双重反致又称 “ 外国法院说 ” ,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
25、定范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 设身处地 ” 地将自己视为在该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选择结果的一致性。1947 年英国法院 “ 威灵顿公爵遗产案”(二)反致产生的条件1. 主观条件: 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外国实体法,也包括该外国冲突法。2. 法律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3. 客观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三)各国关于反致的实践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反致的态度不一。有的持反对态度(根本不采用反致),有的持肯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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