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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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案情简介】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 ) 于 1998年 12 月 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 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 年 3 月 12 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 )收养手续, 1999 年 11 月 28 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2000 年 4 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
2、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 2 月 15 日。2000 年 5 月 11 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2001 年 2 月 15 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 万元。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
3、夏小天 (胡某红 )从 1999年 7 月至 2001年 9 月 14 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2 1、原告(反诉被告 ) 夏某连起诉认为: 1997 年我认识区某华, 相识后不久发生性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区某华是有妇之夫,故另选朋友,此时我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我只好苦苦支撑着,且于 1998 年 12 月 27 日生育夏小天。但事隔不久,区某华于199
4、8 年忽然找到我住处并将女儿夏小天抢走,我为了寻找女儿下落,不得不跪在区某华脚下,并哀求区某华说出女儿下落,但区某华却以种种借口推却,并威胁我,动手打伤我。我只好向高明市公安局投诉并求助, 得知了女儿的下落。 原来,区某华将女儿交给胡某华、 李某英非法收养。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应部门鉴定,女儿夏小天与区某华为亲生父女关系。之后,我为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夏小天交回我抚养。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避而不见,使我无法见到和取回自己亲生的女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非婚生女儿夏小天归原告抚养;2 、被告区某华支付夏小天的抚养费36000元给原告。2、被告区某华 (反诉被告
5、 )答辩认为:原告诉称我抢走夏小天与事实不符,夏小天被人收养是原告遗弃夏小天造成的。原告没有固定职业、住所及经济来源,其生活费一直由我支付,原告的第二诉讼请求已表明没能力抚养夏小天。原告抚养夏小天对其成长不利。我将夏小天送给他人收养, 是因为政策不允许我抚养及缓和与我妻子的关系,从而达到抚养目的。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夫妇收养夏小天是合法有效的。夏小天已两岁多,在抚养问题上应比照最高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来判决,根据夏小天的情况,原告不适合抚养。由于原告的行为致使其丧失抚养夏小天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3、被告胡某华 (反诉原告 )答辩认为:原告诉状
6、写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我通过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夏小天 (改名胡某红 ) 的,不同意把夏小天的抚养权归还原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3 3、被告李某英 (反诉原告 )答辩认为:我的答辩意见与胡某华的答辩意见一致。4、被告 (反诉原告 )胡某华与被告 ( 反诉原告 ) 李某英反诉认为: 1999 年 7 月被告区某华、原告夏某连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领养,两被告是经被告区某华、原告夏某连同意才领养夏小
7、天, 两被告收养夏小天期间, 原告夏某连两次拿刀到两被告家扬言要杀死两被告。对两被告心理压力非常大。两被告收养夏小天期间,对夏小天非常关心、爱护,做到养父养母的责任。 两被告收养夏小天期间付出了不少人工、抚养费、医疗费、误工费、入户费等费用,并造成两被告的名誉及精神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区某华、原告夏某连赔偿两被告收养夏小天期间支付的费用2 万元;2 、被告区某华、 原告夏某连赔偿两被告精神损失费2 万元。5、原告 (反诉被告 )夏某连反诉答辩认为:两被告骗公安机关非法收养夏小天,区某华违法送养夏小天,本案的责任应由区某华及其女友严某珊负责。【法院判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
8、理认为:夏小天是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非婚生女儿。被告区某华以原告夏某连遗弃夏小天在其楼梯间为由,不经原告夏某连同意,将夏小天通过严某珊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本院到市民政局查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夏小天是在高明市明城镇白庙路段拾到的弃婴为由,骗取公安、 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了夏小天收养手续。法院到市公安局查明,被告区某华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因此,被告区某华的陈述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的陈述, 相互矛盾。故法院对被告区某华认为原告夏某连遗弃夏小天的主张,不予采信 ; 对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夏小天是拾到的弃婴,不予采信。故被告胡某华
9、、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4 李某英收养夏小天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夏某连要求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应予支持。享有与婚书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书子女的区某华,应负担夏小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夏小天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区某华的月收入3000元,故原告夏某连要求被告区某华支付夏小天抚养费36000元,应予支持。 夏小天的生母夏某连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收养关系。胡某华、李某
10、英要求夏小天的生父母区某华、夏某连补偿收养夏小天期间支付的生活费,予以支持。1999 年 7 月至 12 月,夏小天的生活费,参照广东省199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夏小天的生活费为年人平均生活费 7054.09 元126=3527.04 元;2000 年 1 月至 9 月夏小天的生活费,参照广东省 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夏小天的生活费为年人平均生活费8016.91 元129=6012.72 元。胡某华、李某英从1999年 7 月至 2001年 9月抚养夏小天的生活费共 17057.52 元,由夏小天的生父母区某华、夏某连平均承担,即区某华、夏某连各承担 852
11、8.76 元。胡某华、李某英要求区某华、夏某连赔偿精神损失费2 万元,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夏小天的行为无效。二、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 日内将夏小天 (改名胡某红 )归还原告夏某连抚养。 三、被告区某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 日内一次性支付夏小天抚养费 36000元给原告夏某连。四、被告区某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 8528.76 元给原告胡某华、
12、李某英。逾期偿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夏某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 - - - - - - - - 5 10 日内偿付 8528.76 元给原告胡某华、李某英。逾期偿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反诉原告胡某华、李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评析】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定义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
13、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中有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不全面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
14、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我们所谈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15、-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 - - - - - - - - - 6 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一般规定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 4 月 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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