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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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 9 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 次会议通过,2002 年 1 月 24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5 次会议批准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
2、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各区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和区 (市)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区执法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第六条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七条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3、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第十一条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 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
4、二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第十三条主要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 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 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第十六条临街商店、机动车辆
5、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2 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 )、停车场、商亭(棚)、摊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第十八条临街和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 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
6、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洁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二条大型建筑物及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夜景照明设施。户外灯饰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车站牌、路牌、候车亭、岗亭、电话亭、
7、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无人售货机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护完好、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五条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设施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六条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七条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齐
8、、维修、复位。第二十八条因修缮或者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绿化及水、 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临街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挡;(三)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第三十条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禁止向铁路两侧、河道和未经批准的海域丢弃、倾倒废弃物。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
9、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进入县级市的城区,必须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第三十二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经批准饲养狗、鸽子等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加强管护,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10、- - - - - - - - 3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四)集贸市场 (含早夜市 )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六)河道、近海岸边及水域
11、,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必须采用机械化清扫保洁方式。第三十五条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六条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 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第三十七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第三十八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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