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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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作者:佚名来源: 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16200 更新时间: 2010-11-13 16:10:43 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十?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从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 【公司法司
2、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公司法实施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作者:佚名来源: 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16226 更新时间: 2010-11-13 16:10:43 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十?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从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 【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公司法实施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论公司法适用过程中【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 年 3 月 27 日由最
4、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 5 月 9 日起施行。二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 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
5、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 (1)股东
6、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 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 之诉 (第 34 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 (第 75 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 152 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 153条);(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第 183 条)。但是,作为公司这种复杂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公司法只有区区219 条,它对各种公司诉讼只能是作出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当大批公司纠纷案件涌向法院的时候,法院往往会无所适从,因为仅仅依靠公司
7、法,连谁当原告、谁当被告,哪家法院有管辖权等等一些基本的问题都找不到直接答案。看来要想真正把股东利益保护落到实处,必须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必须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司法制度,这个任务就落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头上。2006 年 4 月最高法院已经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旨在解决新、老公司法如何过渡适用问题,并不涉及公司诉讼的具体规定。2008 年 5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外公布并生效实施,这是2005 年公司法修订后第二个关于适用公司
8、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法的司法解释。 它共计 24 个条文, 专门针对公司司法解散和非破产清算问题进行了解释。司法解散程序重在保护股东利益,而清算程序重在保护债权人及股东利益。依据该司法解释,当公司出现僵局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股东就多了一件捍卫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了。所谓 “ 公司僵局 ” ,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
9、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2006 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这体现在公司法第183 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是,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多的争议。自2006 年新公司法实施开始,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司法界迫切需要统一受理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司法尺度。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此,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
10、之诉的条件公司法 对可以起诉的股东资格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必须是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但是,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的严重后果 等于宣告一家公司的死亡,也就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为防止滥用诉权,又对股东提取解散之诉设定了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是怎样认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以及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标准又是什么,公司法均未明确表述,再加上法院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论公司法适用过程中解散公司的判决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这就导致实践中股东的解散之诉很难
11、获得法院支持。针对此情形,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 条就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条的实质是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以及“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作出了四项认定标准: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12、;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四是作为兜底条款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另外,司法解释二第1 条还从反面列举了几种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的情况,比如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因为出现这几种纠纷,股东可以有其他解决途径,不需要解散公司就能获得救济,比如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
13、盈余分配诉讼等。二、明确了各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83 条直接规定:在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归属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10%以上的股东,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是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却颇存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中给出了一个指导性意见,该意见认为:“ 被告应为公司,同时应列控制股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14、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当事人未列入的,应告知其追加。” 笔者认为,公司当被告也是合适的,但是让控股股东当共同被告、其他非控股股东不在当事人之列均不合适,首先该判决结果关系到任何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不能只让提起诉讼的股东和控股股东参与诉讼程序。另外,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地位并不相同,也不共享权利、共负义务,不宜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将其他股东的地位确定为第三人,这种规定还是比较符合法律意旨的。(见该解释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
15、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理清了解散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问题1、解散判决是否可同时对公司的清算问题作出一并决定的问题。公司法第184 规定: “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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