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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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9 年 07 月 20 日 来源:浏览次数: 2702 【字体:大小】背景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 号【发布日期】 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19 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2、标准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 万元以上的。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 万元以上的。二、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3、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 -
4、- - - - - - - - “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 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
5、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 ,
6、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 万元以上的;(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0 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
7、集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 1 万元以上为标准; “数额巨大” ,以 10 万元以上为标准。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 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 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50 万元以上的。八、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
8、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 万元以上的。九、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 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在100 万元以上的。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柰证,面额在2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 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 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
9、20 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 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50 万元以上,单位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 ,是指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给投资人、债权人造成损失20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3 页,共 16 页 - - - - - - - - - (1)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二次以上的;(2)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2)因内幕交易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三、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1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个人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 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诱骗,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2)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受过行政处罚,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3)伪造交易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获利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
12、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 - - - - - - - - - 十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
13、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 万元以上的。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50 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 万元以上的。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
14、0 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
15、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 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 保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二十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洗钱数额在20
16、万元以上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多次洗钱的;(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二十二、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
17、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其它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18、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是指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5 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2)因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19、- - - - - 第 6 页,共 16 页 - - - - - - - - - (3)有价证券诈骗的规模大、被骗人数多、影响而较广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有价证券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的;(2)利用有价证券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医疗款物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其他
20、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数额较大,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2)因骗取出口退税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3)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 万元以上的;(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 万份(套)以上的;(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 份(套)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6 页 - - - - - - - - -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 万份(套)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
22、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 份(套)以上的。二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10 万元以上, 单位销售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二十七、 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2)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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