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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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王蓉摘要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根据界定标准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将环境权的客体界定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关键词 环境权主体客体作者王蓉,女,年生,湖北钟祥市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对于社会的界定,我们在此引用孟德斯鸠的定义作为基本界定,即“社会是人的集合,而不是人”。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同时,在此基本界定上,我们作三个方面的拓展 :一是这一集合体是一种有机统一体,而非消纳体,即社会作为集合体的人与个体人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具有不同功能价值基础
2、上的互动、合作与制约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二是将人扩展为自然人和拟制的“人”;三是将社会的范围界定为一国内。上述三个拓展的理由,在下面论述中都将涉及。吴国贵: 环境权的概念、属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 : ?,访问时间 :年月 日。权利主体和客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一切法律规则皆因主体而设,环境法在权利配置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权利主体,以及他们在环境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环境法能否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核心。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应概念,是权利的支配力所涉及的范围,是权利主体利益的载体。 其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
3、位。因此,理性地认知和确立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是环境法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抉择的基本问题。一、环境权主体应为社会(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过,因环境权主体的确立对于环境权从应然走向实然,具有“在先于”其他权利要素的地位。纵观环境权主体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主体范围遵循着一个由“自然人”到“公民、国家和人类”再到“自然人、组织团体、国家、人类(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的过程。有关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的理解。吕忠梅先生在其年所著的 论公民环境权一文的注中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
4、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6?吕忠梅:公民环境权, 法学研究年第 期,第 页。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 年第 期,第 页。徐祥民 : 环境权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青岛, 年) 。徐祥民 : 对公民环境权投反对票,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王曦:主权与环境 ,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第 期,第 页。的
5、权利”,并提出了代际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具体权利”。对于吕先生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个体性的公民具有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环境不具备界定个体性权利边界的可能。环境作为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可能界定出个人占有的边界;二是上述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应是个体公民享用一定环境品质的一种受益权,而非所有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利仅是一种个体受益权,而非所有权。 三从其提出的代际概念来看,混淆了集合性概念和个体性概念。当代人和后代人只能是一个类概念,而不能是一个个体性概念。四是
6、集合包容个体,但并不意味着集合权利就等同于个体权利,也不意味着个体权利就等同于集合权利。有关环境权主体是人类的理解。徐祥民先生认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其义务主体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其在另一篇文章中,对公民环境权投了反对票,进一步强调对人类环境权义务主体的设置,他认为:“除公民环境权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外,其整体性权利包含个体性权利这个基础性判断也是立不住脚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地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人类环境权不能靠公民主张权利来实现,对各种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这种权利的唯一的出路”。环境从其公共品及人类相关
7、性来说,它应该事关人类的共同利益,但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是否一定要赋予全人类权利主体地位则是一个需要斟酌的事情。全人类作为权利主体,满足了环境作为人类共同利益要求的客观正当性和公共品属性,但在现有的国际社会无法找出一个可形成、表达和执行全人类意志的机构,也没有一个全人类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的特定功能的实践。尽管联合国是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的社会存在,具有形成、表达和执行人类意愿的组织功能,但这一组织功能基本是以国家之间的契约化的合作作为人类意愿形成、表达和执行的基本运行机制。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十年来,国际环境协约的迅速发展充分表明这一运行机制在保护全人类环境利益的领域,仍然可以发挥实际功能
8、和取得实际效应。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国际法的主权概念不是被抛弃, 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更高的层次上得到完善和提高。建立在“国家至上” 理论基础之上的互不干涉主权的理论逐渐演变为“共存至上” 的合作共赢的理论。因此, 以社会(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拟制“人”)作为环境权主体,通过授予国家行使国家主权,将一国内形成的社会合意以国家主权形式与他国进行意志协商,从而形成全人类的共同意志,会比直接将全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更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和民主性。这既体现了现代民主发展的要求,也反映了国家主权属性演变的必然。对于“人类环境权不能靠公民主张权利来实现,对各种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权利实现的唯一出路”,我们同意徐先生
9、关于环境权不能靠个体公民主张权利来实现,但不完全认同 “对各种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权利实现的唯一出路”。义务本质上是对义务主体的权利的范围和自由的一种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5 页 - - - - - - - - - ?7?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程杰: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 期,第 页程杰: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 期,第 页。张梓太: 国家环境权 , 政治与法律 年第 期,第 页。参见冯忠
10、秋、尤俊生:环境权探析及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 上海环境科学 年第 期,第 页。徐兴峰: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石, 环境与开发 年第 期,第 、 页。制,其正当性来源必须建立在对应权利主体的利益正当性的基础上。没有对应权利主体的权利的法律确认,就没有义务主体义务设置的正当性来源。因此,我们在设置义务时,权利主体合理化和正当化确立是必不可少的。关于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的理解。程杰先生认为, 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公民环境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在适宜健康的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而享有的权利,它更多的体现为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张梓太先生认为: “环
11、境问题的全球化提出了国家环境权问题,而当代国际经济与国际政治的发展趋向则迫切需要对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权属作进一步划分,对国家环境权做出明确界定。首先,在国际经济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把环境问题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其次,在国际政治领域,现在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间开展环境合作或外交活动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较容易开展合作,许多国家还借助环境问题,开展环境外交;同时,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侧面。在国际斗争过程中,以国家为主体的环境权概念逐渐形成。”我们同意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但
12、不同意上述学者对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的理解:一是上述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是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一个是权利概念,一个是权力概念,一个是主权概念,没有同质性,如何统一于环境权中?二是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和国家,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共同共有集合主体下的个体权利主体而言,二者在性质上具有同质性和平等性。也就是说公民、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权利内容具有同质性。三是上述国家环境权是国家的职责和义务的定义,是混淆了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区别。该定义下的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是作为公共受托人的法律主体身份,而非环境权的权利主体身份。上述公民环境权的定义是公民作为共同共有集合主体的一个成
13、员而享有的收益权,而非环境所有权。关于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组织团体、国家的理解。冯忠秋和尤俊生两先生认为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国际组织环境权。其环境权主体涉及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徐兴峰先生认为环境权包括:一是国家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 即在国际环境范围内国家环境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国内环境范围内,是指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和环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集体环境权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质量水平环境中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利;三是个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对良好环境的享有并维护个体发展和种族繁衍
14、的权利。上述对环境权主体理解及相应权利的界定,我们认为有几下几点值得商榷:一是公民、组织团体、国家、法人、社会团体作为环境权主体,是作为一个共同共有集合主体下的个体成员,其拥有的权利具有同质性和平等性,不存在差异性和特殊性。二是混淆了环境权权利主体、行使主体和受益主体。上述对国家环境权的定义是将国家作为行使主体的权力,界定为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上述对集体和个人环境权的定义是将集体和个人作为环境权受益权(能)的主体的权利,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5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8?蔡守 秋 : 评 析 主 客 观 二 分 法 的法学研究范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网站, : ?,访问时间: 年 月 日。蔡守 秋 : 评 析 主 客 观 二 分 法 的法学研究范式。定为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三是将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环境权力等同于环境权;将国际组织作为国与国之间契约的执行机构所享有的权利等同于环境权;将国家的托管权等同于环境权。关于环境权主体包括自然体的理解。蔡守秋先生把环境权分为个体环境权、单位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他认为,提出自然权利、生命体权利的主张,不但在法理上并不悖
16、理,在实践上也并无害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对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意义。自然体权利既不是动物人权,也不是动物人格权,就是自然体的权利。为论证自己的观念,蔡守秋先生对主流法理学中“主客二分法”的弊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主流法理学中“主体、客体二分法”的弊端不是它将世界划分为主体与客体或人与物或精神与物质或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等两大部分,而在于它将这种划分绝对化、僵化的态度和方法,由这种绝对化、僵化的“主、客二分法”产生了一系列脱离现实、违背常理、违反科学、不合逻辑、自相矛盾的弊病。 ()主流法理学对人与物、主体与客体、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僵化与绝对的划分的弊病,在于忽视
17、了人与物之间存在着既非人亦非物的其他东西。()主流法学中主体、客体概念与人、 物概念的对应与矛盾导致主流法理学为维护人不能成为客体的“底线”,逐渐将人的身体、人的器官、人的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都排除去人的范围,结果导致人的抽象化。主流法理学为了维护除了人就是物的逻辑,开始了“物化世界”的进程,逐渐将人的身体、人的器官、人的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克隆人都界定为物,结果导致物的泛化(所有权的泛化) 。 人的抽象化和物的泛化使法学中的人失去了自然人的本性和本意, 使物失去了自然物的本性和本意。将高等动物 (包括今后出现的人工人、克隆人等) 或规定为物,或规
18、定为人,结果使高等动物(包括今后出现的人工人、克隆人等)失去了其既不同于物又不同于人、既类似于人又有类似于物的本性和本意,属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状态出现。所以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修改了动物属于物的僵化概念,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对动物必须既遵守有关物权法(民法) 的规定、 又必须遵守有关动物特别法的规定。瑞士于年通过的 瑞士民法典 修正案, 也明确承认动物不是物()而是 ,这里的 表示动物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物,是一种既不同于物也不同于人的生命体。在法律上规定“动物不是物” ,但没有规定“动物是人”,这表明德国民法已经承认在人与物之间存在第三种状态。在此基础上,蔡先生提出了主客
19、一体化的观念,并提出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权利主体的主张。蔡先生将自然体作为权利主体,确实为我们反思主流法理学的主客二分法提供了新的视角。反思需要理清三个方面问题:()主流法理学的主客二分法的功能价值是什么?()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是一种对立关系还是一种承继关系?() 主客二分法是否具有足够的张力解决环境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主客二分法的功能价值不仅在于建立了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同时也通过将物、自然作为权利主体的客体,而构建了人与物、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 “主客二分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将权利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而是一种分离,同时通过赋予主体和客体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功能,构筑了主客联系的
20、前提和管道。由于“主客二分法” 产生的时期, 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5 页 - - - - - - - - - ?9?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陈泉生、郑艺群: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现代法学年第 期,第 页。杜赞齐:为什么历史是反理论的?,载黄宗智主编: 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第 页。蔡守 秋 : 评 析 主 客 观 二 分 法 的法学研究范式。卡尔?多伊奇著:国际关系分析,世界知识出版社年版,第 页。这种较
21、为抽象的一体化定义着重强调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这种联系中所产生的新的结构和功能。类正由农耕文明走向工业文明,机器、技术的发明创造逐渐将人从自然禁锢中摆脱出来,实证主义成为思想界流行的思潮,从而使机械论的世界观以及牛顿力学和笛卡尔“主客二分法”的哲学得以盛行,并成为法学方法论的哲学依据。在机械论的世界观看来,自然不是人类的家园,它与人类没有任何精神意义上的联系;人也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通过征服和控制自然才能确认自己的存在。这种二元论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联系,导致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隔离。机械论的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论为工业文明时代广为流行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人类
22、中心主义虽然看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区别,但高扬了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忽视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价值联系。在这种法哲学依据影响下, 传统“主客二分法”将人与物、 人与自然的关系界定为利用与被利用、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目标在于追求物质财富的最大化。这种传统“主客二分法”中关于人与自然的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界定,在带来人类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恶化。后工业化时期,人发现人作为主体,不能随心所欲地建构客体。主体离不开客体的支撑,正是客体为主体提供了认知的对象和材料, 这样客体也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正如杜赞齐所指出的:
23、“客体同时作为主体构成了我们。 ”后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以及机械论进行了质疑与解构,并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试图借此架构一种全新的“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其哲学基础则是主体与客体的有机结合。这一研究范式的哲学基础对传统的“主客二分法”提出了挑战,而这一挑战的最显著特点是,“一度被认为彼此是对立关系,现在正日益演变成互补的,甚至是共生的关系。”传统“主客二分法”所认知和界定的人与自然的征服与被征服对立关系,正逐步被人与自然的互动、共存关系取代, 以求物质财富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协同共进。因此, 在这个意义上, “主客一体化”并没有取消主体和客体的分离,也没有否定主体和客体分离的合理
24、性、价值性和功能性,而是改进和深化了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认知理性。从一体化本身的内涵来说,也印证了这一点。一体化 “”一词最早出现在本世纪年代末的西欧, 当时只是偶尔被使用,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进入 年代以后,一体化的概念才逐渐明确和规范起来。美国国际问题专家卡尔?多伊奇给一体化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一体化通常意味着由部分组成整体,即将原来相互分离的单位转变成为一个紧密系统的复合体。” 他认为,一体化既可以指原来同一个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主体的一种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它们相互依存并共同产生出它们单独时所不具备的系统性能”,也可以“被用来描述原先相互分离的单位达到这种关系或状态的一体化过程”。这种较
25、为抽象的一体化定义着重强调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这种联系中所产生的新的结构和功能。从上述概念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同一单位内的一体化,还是相互分离的单位的一体化,都必须以存在不同的独立单位作为一体化的前提,没有不同的独立单位就没有一体化的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因此,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认知,我们应避免在先设定“一体化的人与自然”而丧失构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5 页 - - - - - -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总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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