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集资建设住房管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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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 00 五年四月一日)-1-6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 42 号 -7-18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 00 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
2、建房形式第三条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第五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8 页 - - - - - - - - - 2 资建设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第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1. 集资
3、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2. 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3. 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4. 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5. 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 倍计租。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
4、公积金制度。第九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 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 平方米控制。第十条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随着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8 页 - - - - - - - - - 3 相应提高集资额比例,逐步过渡到成本价集资建房。目前鼓励有条件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强的单位以实际成本价
5、集资建房。第十一条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1. 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上报市房改办。内容包括: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资金来源、集资标准、集资总额、综合造价概算、集资职工名单等。 2. 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原则同意后,须将集资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市房改办审核资金到位后,签发集资建设住房批复。 3. 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规划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减免税费手续。第十二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在市政府规划住宅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第十三条集资建房单位在住宅楼竣工后,经
6、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四条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审批程序:单位集资建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工程正式开工且基础处理到正负零时, 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向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单位上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应附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规划定点审核图、施工许可证、集资人员分配住房名单及集资金额。市房改办经现场察看核准后,方能正式批准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批准后,建房单位应保证在18 个月内( 指普通砖混结构住宅) 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并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在规定工期内建成的住房,职工集资款不计利息,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
7、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8 页 - - - - - - - - - 4 职工个人可享受集资预售当年公布的标准价。超过规定工期的,则超期部分应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并应按实际竣工年月推前18 个月时的售房政策出售。第十五条集资预售住房建成后,须向市房改办申报验收审核报告,经市房改办按原设计标准验评,才能向集资职工正式售房。售房办法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职工个人集资款可冲抵购房款。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集资建房的单位和职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免缴城市规划费、拆迁管理费、开发管理费、人防工程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电通讯建设费、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水电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费。第十七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第十八条集资建房自有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第五章权益和产权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租赁给职工的,其产权为单位所有。参加集资的职工个人享有租住权,并按规定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参加集资职工个人投入的资金,扣除应缴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三年至五年,利息按有关规定利
9、率计付。也可用来逐月抵扣房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8 页 - - - - - - - - - 5 第二十条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按组织建房单位确定的标准交清集资款,且集资款用以冲抵购房款的,对住房享有下列权益:1. 职工按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未达到成本价集资的,产权归单位和职工共同所有。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为购房当年公布的标准价和购房当年公布的成本价之比。2. 职工集资建房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
10、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出售,集资建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按西安市公有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集资建设住房的维修管理,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可按规定提取属于单位部分产权的住房折旧费,用于住房维修。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集资建房的单位或职工,擅自向社会出售住房,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非法所得的一倍处以罚款。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除责令退回减免税费,并按减免税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凡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的,要收回住房或产权。第二十四条市辖六县、阎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
11、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8 页 - - - - - - - - - 6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
12、难家庭。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 实行政府、 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 通过筹集资金 , 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 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13、 - - - - - - - 第 6 页,共 18 页 - - - - - - - - - 7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 42 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
14、房申请的初审工作。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二章项目管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8 页 - -
15、 - - - - - - - 8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
16、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
17、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8 页 - - - - - - - - - 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
18、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第十六条廉租住房、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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