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论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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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文题目:论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专业:法学学生:签名:指导老师:签名:摘要:家庭和婚姻家庭法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 ,其职能对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在立法方面,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状况的不断变化,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补充。然而婚姻家庭法每次修改都会引发的巨大争议,社会上离婚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增多,继承诉讼大量出现,单身男女增加等等,这些现象都表明了家庭职能的变化对婚姻家庭立法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从家庭职能出发,讨论了家庭职能的演变及对婚姻立法的影响,详细论述了我国家庭职能演变与婚姻家庭立法的修改的关系,仔细分析了我国家庭职能变化原因以及我国
2、婚姻家庭法未来的立法趋势,以便对社会管理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关 键 词】 :家庭职能演变婚姻家庭法立法影响【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 - - - - - - - - - 2 目录前言 .3 1. 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法 .3 1.1 家庭职能概述 .3 1.1.1 家庭的概念 .3 1.1.2 家庭职能的概念 .4 1.1.3 家庭职能的演变 .4 1.2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内容.4 1.2.1 婚姻
3、家庭法的概念.4 1.2.2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4 2. 历史上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5 2.1 古代社会 .5 2.1.1 奴隶社会 .5 2.1.2 封建社会 .6 2.2 近代社会 .6 2.2.1 资本主义社会.6 2.2.2 社会主义社会.7 3. 我国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7 3.1 新中国成立初的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7 3.2 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9 3.3 我国家庭职能现状与现行的婚姻家庭法. 10 4. 未来家庭职能发展及婚姻家庭立法取向. 11 4.1 人口再生产的变化 . 11 4.2 结婚的性质 . 12 4.3 离婚的法定条件. 12
4、4.4 监护制度的完善和趋势 . 12 4.5 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13 4.6 继承制度的发展. 13 4.7 抚老育幼的社会化 . 14 4.8 夫妻人身关系 . 14 参考文献 . 16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 - - - - - - - - - 3 前言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并且作为民法中的一部分,在调整人身和财产关系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已经有上
5、千年的历史。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短短的 60年里, 我国婚姻家庭法已作过3次大的修订和多次的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法的频繁修改说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当今社会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家庭职能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家庭职能的演变是婚姻家庭法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家庭职能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关系,分析历史上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未来的婚姻家庭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1. 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法1.1 家庭职能概述1.1.1 家庭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的含义都不尽相同。原始社会的家庭既指一种特定的婚姻形式,又指一定规模血缘群体。古罗马的家庭从由“家父”及其控制下的一切亲属和奴隶到
6、专指家长及处于其权力支配下的家属。中国家庭由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同宗共财的大宗族到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大家庭不断分化出现了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并占据了主要地位。时至今日,家庭经历了内部结构、法律地们、社会作用等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仍然是社会重要的基本组织形式。一般认为,当代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6 页 - - - - - - - - - 4 1.
7、1.2 家庭职能的概念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因其独特的职能而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经久不衰。家庭职能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家庭的职能有很多,一般来说家庭的固有职能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即种的繁衍,此外还有物质生产职能,生活消费职能,抚老育幼职能,教育职能,以及精神文化建设职能。1.1.3 家庭职能的演变家庭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家庭职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影响家庭职能变化的因素还有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家庭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家庭职能演变的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部分家庭职能让渡于社会。家庭的物质生产职能由封建社会的自
8、给自足变成社会化大生产,私塾教育、家族教育变成社会公共教育,哺育儿童、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也由社会部分或全部承担等等。二是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性增强。家庭中人身依附性由妻从夫、子从父变成男女平等、民主决策,离婚条件由休妻、禁止离婚变成限制离婚、自由离婚,个人教育、精神文化由“夫”、 “父”限制变成自由选择等等。1.2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内容1.2.1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许多人认为婚姻家庭法就是指婚姻法 ,其实这是误解。婚姻家庭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婚姻家庭法不仅包括婚姻法,还有收养法、有关监护的法律规范、 继承法等法律规范。1.2.2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名师资料总结 -
9、-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 - - - - - - - - - 5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从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看包括调整身份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二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包括结婚、离婚、亲权、监护、收养、扶养(夫妻之间) 、赡养、继承等法律规范。2. 历史上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2.1 古代社会2.1.1 奴隶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父系氏族逐渐代替母系氏族,男人掌握了生产资料,土地开始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奴隶和
10、奴隶主出现,阶级开始分化。男人拥有了大量的私有财产,为了使后代能继承这些财产的需要,促使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在西方,父系氏族发展而来的一夫一妻制形成了家长制的家庭制度。其家庭职能以人口再生产为主,妻子完全沦为生育的工具。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妻子离婚受到严格限制,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特权。在物质生产方面,丈夫作为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占有全部财富,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丈夫拥有绝对的支配力,妻子没有任何财产,子女也没有支配财产的权力。在生活消费方面,父权和夫权反映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只有男子拥有继承权,遗产由儿子共同分配。在中国,宗法制下的一夫一妻婚姻原则以一妻多妾为补充。礼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依据。为了
11、人口的繁衍法律规定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婚姻实行“六礼”男女双方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和自由,无子是丈夫休妻的条件之一。在抚老育幼方面表现为严格保护父权和夫权,妻子不孝、妒忌、多言都是丈夫休妻的条件。在物质生产方面,财产为宗族、丈夫所有。在精神文化方面,“礼”要求女子完全依附于男子,妇女没有自主权。在生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 - - - - - - - - - 6 消费方面,为严格保护父权和夫权,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1.2 封建社会
1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产生,奴隶制开始瓦解。在外国,宗教开始盛行并与封建政权紧密结合,宗教法开始成为调整法律关系的主要法规。由于奴隶制瓦解,家长权和夫权有所减弱,妇女从事部分工作,地位有所上升。在人口生产方面,强化一夫一妻制,不准离婚、近亲禁止结婚等。在物质生产方面,妻子没有单独支配财产的权力,但妻子可以拥有少部分个人财产。在生活消费方面,妇女开始拥有继承权但份额较少,妻子处于夫权之下,但丈夫有保护妻子的责任。在抚老育幼方面,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在中国,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宗法制度进一步发展,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宗法道德被法律充分肯定并加以严格保护。封建自然经
13、济的发展促使大宗族进一步瓦解,小家庭增多,妇女开始拥有少部分权力。在人口生产方面,一夫一妻受到法律保护,妻妾地位受到严格限制,婚姻没有自主选择权,允许双方自愿离婚但男方有强制离婚的权力。在物质生产和抚老育幼方面,家长仍拥有财产处分权和子孙的支配权,对父母的赡养是个人品性评价的重要标准。在生活消费方面,财产由家长或丈夫支配,宗族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实行诸子平分,妇女拥有继承少部分财产的权力。在教育及精神文化方面家长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但家长也要承担家庭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要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负责。2.2 近代社会2.2.1 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人身依附性进一步减弱,资本主义制
14、度建立,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人口生产方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6 页 - - - - - - - - - 7 生育不再是家庭最重要的职能,男女有了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对离婚的限制减少,丈夫不再享有强制离婚的权利,妻与子女的地位提高。在物质生产方面,妇女与男子拥有同样的工作权,妻子和子女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在生活消费和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夫妻双方都享有自主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妻子与子女有了平等的继承权,夫妻有维持共同婚姻生活的义务
15、,家庭事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在抚老育幼和教育方面,老人和儿童的权利受到保护,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社会承担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儿童教育的义务。2.2.2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也以财产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家庭规模应进一步缩小,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那么社会主义的家庭职能又是什么样的呢。在人口生产方面,生育应该扔是家庭的重要职能,但是生育的目的不再是为财产的继承而是为人类的繁衍。结婚和离婚也完全视男女双方感情而自由选择。在物质生产方面,男女双方均是社会的劳动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在生活消费方面,夫妻享有自由处分各自财产的权利,夫妻应
16、承担共同维护婚姻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父母子女没有继承权利。在抚老育幼和教育方面,老人的赡养和幼儿教育完全由社会承担,个人生活和发展完全由老人和子女自主选择。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个人有自主选择个人发展的权力,夫妻追求个人发展进步和精神自由的婚姻家庭生活。3. 我国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3.1 新中国成立初的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由于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受到帝国主义的压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势力弱小发展不均衡,封建自然经济在我国仍占有很大比重,生产力水平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
17、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6 页 - - - - - - - - - 8 普遍较低。新中国成立初,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后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初步发展。1950 我国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法律对我国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我国家庭职能的变化对婚姻家庭法制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人口再生产。因为多年的战争所以我国人口总数较低,再加上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
18、,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生育是我国家庭首要的职能,婚姻法禁止溺婴并且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在结婚方面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在离婚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双方自愿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可离婚。第二,物质生产。由于土地改革以“耕者有其田”为目的,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提倡男女平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三,生活消费。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物质资料匮乏使家庭消费水平较低。新中国刚建立,此时新的家庭关系没有形成,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这
19、方面法律较少,只规定夫妻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继承方面法律只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更详细的继承分配方式。第四,抚老育幼和教育。这是我国家庭一直被提倡的家庭职能并更多地由传统伦理道德予以维护。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男女平等和保护子女合法利益,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五,精神文化建设。家庭和睦、个人发展是家庭重要的职能之一。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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