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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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 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
2、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 应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2 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
3、页码。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
4、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第三章病历的保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3 第十条门(急) 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
5、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门(急) 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 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门(急) 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 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 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 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 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 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
6、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 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以及经卫生计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4 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
7、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 借阅病历的 , 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 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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