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终稿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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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一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1)2002年 5 月 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 条第 1 款的解释 :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 ,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 ,欺压、残害群众 ; 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
2、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 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 条第 3 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
3、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7)刑事责任: 294条第 1 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 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
4、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二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杨靖上课重点提了)(1)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包庇 ,或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放纵 其进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 -
5、 - - - - - - - 2 (3)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正常活动。(4)刑事责任:294 条第 4 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惧意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以下情况为情节严重:包庇、纵容实施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次实施包庇、纵容的;致使某一地区或行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致使其组织者领导者逃匿使严查工作受阻的;其他严重情节。三 交通肇事逃逸:(重要的是肇事逃逸及逃逸后致人死亡)(1)主体: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
6、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客观方面: 行为 : 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的行为;结果 : 发生重大事故;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场合: 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4)后果、责任、情节与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一死或三重伤 + 主要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三死 + 同等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无能力赔偿数额30 万以上 + 主要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一重伤 + 主要责任 + 下列六种情形 = 交通肇事犯罪: 酒后、吸毒驾车无资格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安全或安全机件失灵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5)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属于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即致使被害人因得不
7、到救助而死亡的, 属于结果加重犯 ,7 年以上。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地点, 致使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数罪并罚或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肇事后逃逸 , 又肇事的 , 属于连续犯 ; 若未采取有效措施, 又发生事故的, 当数罪并罚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6)共犯问题:根据最高院解释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观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四 逃税罪:(重要的是构成特征,可是教材上
8、没有讲这个罪,所以百度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3 和刑法一本通之了。)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 危害税
9、收征管罪:(基于上一点,以策万全, 把这一部分做个简单整理)(1)表格整理 :对象罪名主体税款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特殊单位或个人抗税罪特殊个人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般单位或个人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2)本类犯罪的客观特征:1. 偷税 : 目的行为 :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手段行为 : 各种虚假手段定罪标准偷税额应纳税额10%
10、,且偷税额在1 万元以上。多次偷税 , 未经处理 , 累计数额。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又偷税的。2. 抗税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3. 逃避追缴欠税目的行为 :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手段行为 : 转移或隐匿财产, 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4 4. 骗取出口退税目的行为 : 骗取出口退税款手段行为 : 虚报、多报出口产品或其他欺骗手段定罪标准
11、: 数额较大(3)主体特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抗税罪, 均可由单位构成(4)刑事责任 1.盗窃 , 骗取增殖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依照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2. 可适用 死刑 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 ,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六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 有为目的,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 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还 的行为。(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既包括个人的,也包括单位的;既可以是公民私人的财产,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
12、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拒不交出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3)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4)其侵占行为可大致总结为具有以下特征: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以所有人自居对财物使用、收益、处分. 拒不退还 : 在物主或有关机关要求退还时拒不退还. (5)该罪的认定:关于此罪的认定主要表现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老师没有重点讲授,可参照教材194 页。(6)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七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2)客观表现的三个要点: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3)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第271 条第 2 款的规定, 本罪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
14、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 - - - - - - - - 5 员侵占本单位财务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刑事责任:依照第271 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5)注意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分: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
15、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
16、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八 重婚罪:(重点是事实婚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犯罪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表现: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包含法律婚和事实婚。法律婚即登记婚;事实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工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未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3)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4)犯
17、罪主体有两类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自己没有配偶,因被蒙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犯罪。(6)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 - - - - - - - - - 6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
18、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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