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矿山电气设施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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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地下矿山电气设施安全规程1.1 供电1.1.1 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遵守GB50070的规定。1.1.2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1.1.3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
2、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1.1.4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1.1.5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1.1.6 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
3、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1.1.7 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不应采用在发生接地故障后仍带电继续运行的工作方式,而应迅速切断故障回路。1.1.8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1.2 电气线路1.2.1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
4、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1.2.2 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1.2.3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1.2.4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1.2.5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1.2.6 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
5、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m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外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
6、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2.7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1.2.8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1.2.9 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1.3 电气及保护1.3.1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1.3.2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
7、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1.3.3 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1.3.4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1.4 变(配)电所硐室1.4.1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
8、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3。1.4.2 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1.4.3 硐室内各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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